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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政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政偉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王政偉犯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及編號6至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亦分別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2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罪及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分別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又經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7-89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受刑人王政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0日至108年12月12日 108年3月18日至108年3月19日 109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50號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第580號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第58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9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50號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第580號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第580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4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09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4號 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2月26日至109年3月9日 109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第580號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第580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1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第580號 110年度訴字第499號、第580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195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9號 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日或3日至109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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