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261,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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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隆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執更緝丙字第10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隆發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後經核准假釋,嗣經撤銷假釋,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執更緝丙字第108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聲明異議人需受殘刑2年4月20日之執行,然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未聲請合併定刑,致聲明異議人需受殘刑執行之日數變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緝丙字第108號之指揮自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指揮聲明異議人自99年8月23日開始執行,於106年5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需執行殘刑2年4月20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核發109年執更緝丙字第108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殘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本院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緝丙字第108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緝丙字第108號執行指揮書,係依本院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確定裁定(因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係諭知抗告駁回,於裁判主文並未諭知刑度,故本院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始為諭知裁判之法院)之內容為指揮執行,且該裁定並未經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則該確定裁定自有執行力,檢察官據以執行,並無何違法或不當。

㈡聲明異議人雖稱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係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94年8月29日)後所為,則附表二各罪與附表一各罪自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更何況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應如何合併定應執行刑,要屬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之範疇,核與檢察官指揮執行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有無不當之判斷無涉(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1129號裁定參照)。

㈢綜上,本件執行檢察官係依法院確定裁定之主文為指揮執行,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聲明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自無可採,本件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嗣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嗣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 ,減為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4年9月底某日至94年10月24日 95年3月30日至95年4月11日 94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3170號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774 號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4336號、95年度偵字第3914號、第41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5年度易字第2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65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356號 判決日 95年3月16日 95年9月19日 97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5年度易字第2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654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 確定日 95年4月17日 95年9月19日 97年7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減刑後) 否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967號 基隆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230號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01號 編號1經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減刑,再與編號2至4經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號 4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94年5月間某日至94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4336號、95年度偵字第3914號、第41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7號 判決日 99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7號 確定日 99年8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臺灣高檢99年度執字第406號 編號1經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減刑,再與編號2至4經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嗣經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4年5月28、30日 96年1月16日 89、90年間某日 至96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1687號 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954號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5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94年度易字第279號 96年度簡字第3120號 96年度訴字第211號 判決日 94年7月25日 96年5月18日 96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94年度易字第279號 96年度簡上字第669號 96年度訴字第211號 確定日 94年8月29日 96年8月7日 97年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025號 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9460號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76號 編號2、3經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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