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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至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至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至毅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黃至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8日下午7、8時許 110年1月1日下午2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許 110年2月17日上午7時7分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7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7號(編號1至4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7號(編號1至4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7號(編號1至4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下午7時許 110年2月間某時至110年2月17日上午5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3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7號(編號1至4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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