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293,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受刑人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不能安全駕駛 不能安全駕駛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07/18 110/07/29 110/09/0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3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3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3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262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261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334號 判決日期 110年09月17日 110年09月14日 110年11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262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261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33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03日 110年12月14日 111年02月10日 備註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08/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0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27日 備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