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304,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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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即
受 刑 人 詹文杰


(現另案在法務○○○○○○○執行中,目前另案在法務○○○○○○○○附設觀察勒戒處所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之聲請抗告案件,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㈠具保人蔡安琪因被告詹文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送達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0號、第4194號),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確定在案。

惟之前經上開檢察官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蔡安琪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及其利息(聲請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蔡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情節,亦於110年11月22日確定,並依法執行在案,亦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8日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聲請人詹文杰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04號卷第3頁、第13至43頁、第45至48頁】,合先敘明。

㈡又依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04號卷第45至48頁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書之理由欄三、所示內容:『具保人蔡安琪因被告詹文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送達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 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亦有刑事被告之具保人蔡安琪繳納上開保證金5萬元現金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蔡安琪個人戶籍資料、被告詹文杰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具保人蔡安琪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件在卷可稽。

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之住所「新北市○○區○○○0○0號5樓」、居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送達址)」到署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送達證書合法寄存送達,及嗣且依法拘提,仍無所獲;

又經通知具保人蔡安琪合法收受送達證書,惟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被告送達證書、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 1件在卷可稽。

復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內容以觀,亦顯示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應堪認定。

綜上,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蔡安琪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上開具保人蔡安琪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於法有據,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鼓勵被告即受刑人即時醒悟,躲一時但無法躲一輩子,早來執行早回家團圓,不要再害關心自己的家人擔心了,自己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

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

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

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吸毒、不違法犯紀之力行,自己不殘害自己,不自暴自棄,應學一技之長,心甘情願改過,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家人,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等語以觀,是上開刑事裁定之適格抗告權利人係具保人蔡安琪,並非聲請人即受刑人詹文杰聲請抗告如附件所示,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45號卷、110年度執聲字第24號卷、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85號卷證各壹宗在卷可徵。

更甚者,本案源由、起因係上開案件被告詹文杰顯已逃匿並未到案執行之可歸責所致,自應將具保人蔡安琪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於法有據,並無違誤不當之處,洵堪認定。

㈢綜上,聲請人即受刑人詹文杰,並非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書之適格抗告權利人,況且適格抗告權利人係具保人蔡安琪不論採上開何種方式計算抗告人之抗告期間,其抗告顯然已逾法定期間,況聲請人即受刑人詹文杰聲請抗告如附件所示,非但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且無從定期命其補正,爰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件:刑事抗告狀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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