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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崑福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崑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崑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各罪明細詳如附表),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表
一、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四、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五、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六、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七、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八、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九、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十、其因上開編號1至2案件所處之刑,編號3至8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7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年2月確定,並與編號9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108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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