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311,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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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政翰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26號裁定意旨可參,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均為詐欺罪,侵害法益、罪質均相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被告對於本案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陳述意見狀)等情,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受刑人吳政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10日 108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83號、第1134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83號、第11345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133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1333號 109年度易字第4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1日 109年9月11日 110年5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133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1333號 109年度易字第4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0月26日 110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1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18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2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3-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6日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2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2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421號 109年度易字第421號 109年度易字第421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5月5日 110年5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421號 109年度易字第421號 109年度易字第4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2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2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2號 編號3-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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