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886,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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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傑霖




具 保 人 陳亭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亭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亭臻因被告高傑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0年7 月24日繳納保證金5 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督促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具保人部分)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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