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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玉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7號、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347號、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80號),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8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58號、本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100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2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55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9號),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受刑人於104年5月22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82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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