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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佳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詹佳龍前因竊盜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另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10月5日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519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3月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0月24日。
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519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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