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再,6,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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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宋宏祥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50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宋宏祥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08號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就施用毒品部分為公訴不受理;

而施用毒品部分,則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6號裁定觀察勒戒。

惟依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判決意旨所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應為加重持有之高度行為,吸收施用毒品低度刑行為,從而,本案尚存冤抑,爰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

非常上訴以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之非常救濟程序,目的在求統一法律之適用;

再審則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至於適用法律問題則不與焉。

是如對於原確定判決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為之,非循再審程序所能救濟,二者迥不相同,倘對確定判決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則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以其聲請再審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08號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就施用毒品部分為公訴不受理;

而施用毒品部分,則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6號裁定觀察勒戒,認有違加重持有之高度行為吸收施用之低度行為法理云云,然觀諸本件聲請人所提刑事再審聲請狀內容,對其確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施用毒品犯行犯行尚無爭執,僅稱判決違背加重持有毒品之高度行為應吸收施用毒品之低度行為,核其所指摘者,實屬該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之問題,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得聲請再審之情形無一相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又本件聲請既顯屬程序上不合法,自應逕予駁回,而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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