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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即
受 判 決人 鍾旻桓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109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90號、第4091號、第4712號、第4713號、第4714號、第4715號)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原記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均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就附表「原內容」所示之記載,茲發現有誤,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附表:
原內容 更正後內容 標題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教示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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