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訴,108,2022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單啓鳴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單啓鳴與告訴人王國政均為鎖行業者。緣雙方於民國110年6月20日17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復興路259巷產業道路附近,就張貼行銷廣告之事發生糾紛,告訴人(所涉傷害罪嫌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出拳毆打被告,被告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胸部等部位,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前胸壁挫傷、左性前臂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