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B○○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 二、H○○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 三、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 四、I○○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 五、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 六、L○○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 七、天○○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之在
- 八、D○○、甲○○○,均無罪。
- 事實
- 一、B○○係處理營建廢棄物、土石方之業者;H○○則係B○○雇用之
- 二、緣天○○僅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地號之土地共有人之一,其
- 三、詎B○○明知己未依法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
- 四、案經寅○○、子○○、申○○、未○○、午○○、辛○○、亥○○、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三、沒收部分
-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地號土
-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黃連合、D○○與同案被告B○○、辰○○、I○
- 四、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其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地號之土
- 五、本院查:
- 六、綜上各節事證以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甲
- 一、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
- 二、查,上開事實欄二、三所載被告B○○等人共同犯水土保持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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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江茂
選任辯護人 蔡鈞傑律師
被 告 吳秋生
選任辯護人 黃奕彰律師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王儷穎
鄭建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被 告 顏宗源
石璧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洪文彬
被 告 林進芳
選任辯護人 陳家祥律師
陳忠儀律師
被 告 陳黃連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67、1557、1561、1562、2439、4288號,110年度偵字第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B○○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挖土機壹台,沒收之。
二、H○○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三、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四、I○○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五、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六、L○○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七、天○○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八、D○○、甲○○○,均無罪。
事 實
一、B○○係處理營建廢棄物、土石方之業者;H○○則係B○○雇用之員工;
辰○○係易昇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易昇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2)與禾昇交通有限公司(下稱禾昇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之實際負責人;
I○○係易昇、禾昇公司之員工,負責車輛、司機調派之業務;
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示彭敬恩等24人則係易昇、禾昇公司雇用之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下稱貨車司機,渠等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部分,均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2號判決有罪在案);
L○○、石壁熙均係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威公司)之員工,且均係萬威公司前負責人陳萬益(已歿)派駐在由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行公司)負責營建之「台北雪梨灣住宅大樓興建工程案」(基地坐落於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下稱「台北雪梨灣興建案」)之工地現場人員,負責管理、調派車輛運送工地所產出之土石方。
二、緣天○○僅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地號之土地共有人之一,其原依循祖父輩在該土地上耕種之方式,持續為該土地之利用及管理,後適該土地積水嚴重,無法繼續耕種,乃同意以每年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租金及以需要在該土地上埋設涵管以利排水為條件,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號之土地出租與B○○使用(租約起迄時間為民國109年1月1月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111年得重新訂定契約),詎B○○、天○○均可預見倘未事先調查整地土地之所有權歸屬,並委由專業地政機關進行鑑界及豎立界樁,甚有可能因界址不明而越界佔用鄰地,竟共同基於縱使越界占用鄰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於雙方訂約後某日,未事先向主管機關查明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新北市○○區○○段○○○○段○○地號之土地(即新北市○○區○○街00號前,下稱:系爭58號前土地)所有權歸屬,亦未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經調查規劃後,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即於109年1月1日雙方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後某日起,由B○○僱用不知情之挖土機司機H○○駕駛挖土機,接續在私人所有及國有之系爭58號前土地上(均屬行政院核定暨公告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所稱之「山坡地」範圍)進行整地、埋設涵管等行為;
而B○○明知己未依法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竟利用在系爭58號前土地進行整地及埋設涵管之機會,與辰○○、I○○及附表三編號2至11、編號13至24所示之貨車司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自109年1月10日起至同年2月10日止,由辰○○指示I○○調派如附表三編號2至11、編號13至24所示之貨車司機,令渠等配合B○○之指示,前往不詳之工地載運一般營建廢棄物,並傾倒於系爭58號前土地上(各該貨車司機駕駛之業貨運曳引車車號、運送時間及車次,均詳如附表三編號2至11、編號13至24所示內容),B○○則負責在現場把風,並指揮、引導貨車司機駕駛車輛、進出,以此方式共同處理一般廢棄物,再經由不知情之H○○駕駛挖土機(經扣案後,由B○○代為保管),陸續在系爭58號前土地上進行整地及埋設涵管等排水設施。
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員警會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之貢寮區公所、農業局、環保局等人員前往該土地進行會勘,發現該土地上有堆積土石、開挖整地之情形,幸未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
復委由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前往現場實施挖掘及鑑定,進而發現該掘出之土方皆有大量磚塊及混凝土塊,其中並夾雜有鋼筋、木屑、金屬製品、磁磚碎片、塑膠製品及紙製品等屬營建廢棄物之情形,始查悉上情。
三、詎B○○明知己未依法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且可預見倘未事先調查整地土地之所有權歸屬,並委由專業地政機關進行鑑界及豎立界樁,甚有可能因界址不明而越界佔用鄰地,竟向不知情之甲○○○即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西靈岩之住持兼實際管理人佯稱欲行善還願云云,且在徵得甲○○○之同意後,與H○○、辰○○、I○○、石壁熙及附表三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之貨車司機共同基於縱使越界占用鄰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違反水土保持法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在未事先向主管機關查明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新北市○○區○○段○○○○段○○地號之土地(即新北市○○區○○街00號西靈岩寺停車場前,下稱: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之所有權歸屬,亦未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經調查規劃後,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向主管機關申請以實施水土保持之情形下,自109年2月27日起至同年3月4日止,先由B○○雇用H○○繼續駕駛上開由其代為保管之挖土機,在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上開挖、整地,再由辰○○指示I○○調派附表三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之司機,配合B○○、石壁熙及萬威公司前負責人陳萬益之指示,先前往「台北雪梨灣興建案」載運土質為B2-1類【即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30%),下稱:花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繼而又轉往不詳工地裝載含有鋼筋、木屑、金屬製品、磁磚碎片、塑膠製品及紙製品等營建混合物之營建廢棄物,並將該營建廢棄物傾倒在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上,隨之由H○○將該傾倒之花土及含有營建混合物之營建廢棄物逐一鋪平壓實,以此方式共同處理一般廢棄物;
而受萬威公司前負責人陳萬益指派在上開「台北雪梨灣興建案」工地現場之L○○明知附表三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司機至「台北雪梨灣興建案」工地裝載完土石方離開現場時,應依規定在由總行公司提供之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俗稱四聯單,由總行公司依法申辦並提供予萬威公司使用,運輸路線:工地現場→新豐街→北部濱海公路/台2線→青雲路三段/台2線→頭濱路三段/台2線→新南路→南津路→尚深路→蘭陽漢砂石商行有限公司)上具實填寫相關資料後,交予各該貨車司機隨車攜帶,使渠等可依照規劃之路線正確行駛,且俾利主管機關隨時追蹤查核土石方之去向,竟基於幫助他人違反水土保持法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不確定故意,未詳實開立四聯單,使附表三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之貨車司機在裝載完「台北雪梨灣興建案」工地現場之花土後,未依原規劃之行駛路線,另轉往不明工地繼續裝載含有上開營建混合物之土石,且將二者混合後,一同傾倒在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上(各該貨車司機駕駛之業貨運曳引車車號、運送時間及車次,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內容),作為整地、填埋之用。
嗣於109年3月4日19時30分許,為警巡經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時,當場查獲B○○與H○○於該處施工之情形,並扣得供H○○現場操作使用之挖土機1台(同樣係B○○所有且命其代為保管);
經會同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人員前往該土地進行會勘,發現該土地有堆積土石之情形,且已改變原地形地貌,破壞原有坡地植生,阻礙天然地表水之入滲功能,而有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後,另委由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前往現場實施挖掘及鑑定,進而發現該掘出之土方皆有大量磚塊及混凝土塊,其中夾雜有鋼筋、木屑、金屬製品、磁磚碎片、塑膠製品及紙製品等等屬營建廢棄物之情形,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寅○○、子○○、申○○、未○○、午○○、辛○○、亥○○、O○○、R○○、S○○、N○○、Q○○、A○○、E○○、卯○○、M○○、丙○○、酉○○、宙○○、宇○○、K○○告訴及新北市政府告發、己○○、丑○○、J○○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丁○○、P○○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被告B○○、H○○、辰○○、I○○、巳○○、L○○、天○○之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B○○、天○○、H○○、辰○○、I○○、L○○、石璧煕及渠等各自選任之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共四卷(含本院函查卷),卷一第276至315頁、卷二第54至81頁、卷三第263至325頁】,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及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系爭58號前土地及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分別屬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私人及國有山坡地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資訊查詢結果(查詢地號: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382號、405號)1紙、地籍圖2張、土地所有權狀翻拍照片、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2-地號、3-1地號、3-2地號、4地號、4-1地號、4-2地號)、新北市寺廟登記證(西靈岩,負責人:甲○○○)、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所有權人己○○、丑○○、J○○)、台北縣○○○○○○○○○○○○○○○○鄉○○段○○○○段000地號:所有權人未○○)、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資訊查詢結果、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09年6月30日新北瑞地測字第1096126231號函及附件: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57號卷,下稱109偵1557號卷,第33至39頁;
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467號卷,下稱109偵1467號卷,第83至95頁;
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439號卷,下稱109偵2439號卷,第39至45頁;
同署109年度偵字第4288號卷,下稱109偵4288號卷,第73頁;
同署109年度他字第337號卷,下稱109他337號卷,共五卷,卷四第17至131頁】。
又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員警會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之貢寮區公所、農業局、環保局等人員前往上開土地進行會勘後,發現系爭49號停車場土地上有堆積土石、系爭58號前土地有堆積土石及開挖整地等情形,且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已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至系爭58號前土地雖尚未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然已有致生水土流失之虞,亦有新北市政府辦裡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109年2月7日、109年3月3日現場會勘紀錄、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1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402372號函及其附件(告發B○○、西靈岩,負責人:甲○○○):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3月7日會勘紀錄;
108年3月8日會(議)勘紀錄;
109年3月5日會勘照片;
新北市政府辦理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109年3月5日現場會勘紀錄;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地號、2-1地號、3地號、3-2地號)、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3月20日新北農山字第1090512346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20日會勘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3月20日訪談紀錄、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674683號函及其附件: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1-1、2、2-1、3、3-2地號地點空拍照片及地籍圖資料、109年5月4日勘驗筆錄、新北市貢寮區公所109年2月5日新北貢農字第1093051321號函及其附件: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382、405地號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表、現場勘查照片、航照圖、109年2月7日現場會勘紀錄、109年3月3日現場會勘紀錄;
西靈岩109年2月27日施工通知書影本;
地籍圖;
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表;
貢寮區公所勘查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1-1、2、2-1、3、3-1地號勘查照片照片、航照圖、相片黏貼紀錄單:109年4月1日拍攝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照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暨109年3月8日採證照片、貢寮區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土地清冊~不可劃出區-(包括撈洞段蚊子坑小段405地號、382、384地號)、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09年6月30日新北瑞地測字第1096126231號函及其附件:土地使用面積複丈成果圖、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8日新北瑞地測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土地使用面積複丈成果圖、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7月9日新北農山字第1091300627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農業局109年3月7日會勘紀錄、新北市政府辦理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109年3月5日現場會勘紀錄、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5月7日會勘紀錄在卷可佐【見109偵1467號卷第81頁、第285至293頁、第301至306頁、第307至309頁、第329至343頁;
109偵1557號卷第27至29頁;
同上署109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下稱109偵1562號卷,第3至21頁;
109偵4288號卷第31至35頁、第31至35頁;
109他337號卷一第165至167頁,卷四第3至15頁、第133至139頁、第155至183頁】。
再查,上開系爭2筆土地,嗣經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實施鑑定後,依該公會第9號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所載:『本公會於現場(即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挖掘三處試坑,依據挖掘之土石方及開挖面直接判視結果顯示依挖掘出之土方皆有大量磚塊及混凝土塊、磁磚碎片雖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但其中夾雜有鋼筋、木屑、金屬製品、磁磚碎片、塑膠製品及紙製品等等屬營建廢棄物。
而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混雜未經分類之土石方,依「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之定義,判定為營建混合物。
另依環署廢字第1020066045號函另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混雜未經分類之營建混合物,於管理上歸屬營建廢棄物範疇』等語內容;
及該公會第10號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所載:『本公會於現場(即系爭58號前土地)尚未開挖前,即可於地表發現鋼筋與其他歸類為營建廢棄物則間斷出現(如鬆緊螺絲器、木屑、瀝青碎粒等等),且於鑑定區域鄰近道路侧亦有一區表層已以瀝青碎粒做為回填之用。
於斜坡處將帆布移除後表層尚可發現帆布人工製品、管狀物等出現。
挖掘五處試坑,依攄挖掘之土石方及開挖面直接判视結果顯示依挖掘出之土方皆有大量磚堍及混凝土塊、磁磚碎片雖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但其中夾雜有鋼筋、木屑、金屬製品、磁磚碎片、塑膠製品及紙製品等等屬營建廢棄物。
而營建剎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混雜未經分類之土石方,依「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之定義,判定為營建混合物。
另依環署廢字第1020066045號函另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混雜来經分類之營建混合物,於管理上歸屬營建廢棄物範疇』等語內容觀之,足徵上開2筆土地之確實含有大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此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9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599139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及未登錄地填埋土方種類109年3月18日(109)華大地鑑字第9號鑑定報告書、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466482號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填埋土方種類109年3月18日(109)華大地鑑字第10號鑑定報告書、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2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510632號函及其附件: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工會辦理「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及未登錄地填埋土方種類」109年3月18日(109)華大地鑑字第9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徵【見109他337號卷二第311至321頁;
第221至279頁;
109偵1467號卷第221至279頁】。
因此,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㈡上開事實欄二、三所載之非法清理廢棄物及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H○○、辰○○、I○○、石壁熙、L○○於警詢、偵查時,均自白坦承不諱【見109他337號卷一第109至112頁、第117至120頁、第129至130頁、第133至138頁,卷二第97至100頁、第217至220頁、第225至227頁、第231至234頁、第249至251頁、第255至258頁、第265至268頁、第271至275頁,卷三第77至81頁、第97至102頁、第107至110頁、第163至164頁,卷四第237至252頁、第311至313頁、第327至329頁、第373至378頁,卷五第393至397頁;
109偵1467號卷第27至30頁、第31至34頁、第151至152頁、第153至154頁、第197至199頁、第205至207頁;
109偵2439號卷第9至12頁、第13至16頁;
109偵4288號卷第11至16頁、第43至46頁;
109偵1562號卷第57至63頁;
同上署110年度偵字第453號卷,共四卷,卷一第57至60頁,卷四第19至20頁、第75至77頁、第83至85頁、第149至151頁、第187至188頁】。
又被告B○○於本院歷次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並供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有跟辯護人研究過了,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全部認罪,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57至321頁,卷三第83至111頁、第155至175頁、第255至326頁】;
被告辰○○於本院歷次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並供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有跟辯護人研究過了,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全部認罪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57至321頁、第255至326頁】;
被告I○○於本院歷次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並供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有跟辯護人研究過了,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全部認罪,我負責調派車輛、管理司機,我們只是請運費而已,我們對口的是B○○,只有跟石壁熙聯絡,跟他說一天要派幾台車過去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57至321頁,卷三第155至175頁、第255至326頁】;
被告石壁熙於本院歷次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並供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請鈞院從輕量刑,都是老闆打電話叫我們去跟誰聯絡,就跟誰聯絡,因為有時候有載月眉的車輛或是有哪些車輛,陳萬益會說今天要叫誰跑,他會要求我與他們聯繫,「建成」幫我們跑過工地,然後就跟他聯絡,老闆叫我打電話給他,我從事土方載運7、8年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57至321頁,卷二第23至87頁,卷三第83至111頁、第155至175頁、第255至326頁】;
被告L○○於本院歷次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並供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承認我有開便條紙,我是受陳萬益指示開便條紙,陳萬益說開便條紙就可以了,寫「土方自理」就好,我的老闆是陳萬益,我之前是司機大約有駕駛經驗20多年,開水車、十輪大卡車,最近才負責開單,才負責開單10天多,月薪約5萬多,由陳萬益支付給我,陳萬益已經過世2年多,陳萬益過世後,我就沒有在那邊工作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57至321頁,卷二第23至87頁,卷三第83至111頁、第155至175頁、第255至326頁】;
被告H○○於本院歷次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亦供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等語明確無訛【見本院卷一第257至321頁,卷三第255至326頁】,再互核與證人即貨車司機林奕鈞、劉宣杞、鄭啟輝、周世彬、游定國、彭敬恩、陳均維(原名為陳嘉民)、陳原呈、陳又緁、傅責逢、蔡文睿、容震、陳旭庭、林裕忠、賴俊煒、鄧翔文、張芳聞、梁益愷、王思諭、賴欣明、邱鎮炎、吳金昌、郭銘修、周世彬、劉昆樺、高資凱、卓武雄等人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見109偵1467號卷第35至37頁、第153至154頁;
110偵453號卷一第61至64頁、第65至67頁、第69至73頁、第75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5至91頁、第93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01至103頁、第105至109頁、第111至113頁、第115至119頁、第121至123頁、第125至129頁、第131至135頁、第141至145頁、第147至149頁、第151至155頁、第157至159頁、第161至164頁、第165至167頁、第169至173頁、第175至178頁、第179至181頁、第183至188頁、第189至191頁、第193至197頁、第199至201頁、第203至205頁、第207至212頁、第213至215頁、第217至222頁、第223至225頁、第227至232頁、第233至234頁、第247至251頁、第253至255頁、第273至274頁,卷四第27至34頁、第53至60頁、第93至100頁、第117至124頁、第157至160頁、第167至170頁;
109他337號卷一第31至33頁、第35至37頁、第39至40頁、第41至43頁、第133至134頁、第135至136頁、第137至139頁】,與證人即系爭58號前土地之所有權人申○○、未○○、午○○、辛○○、丁○○、亥○○、寅○○、子○○、乙○○、地○○、G○○、F○○、O○○、R○○、S○○、P○○、N○○、Q○○、A○○、E○○、卯○○、M○○、己○○、J○○、丑○○、丙○○、酉○○、宙○○、宇○○、K○○等人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符合【見109偵4288號卷第55至58頁、第61至64頁、第67至70頁、第75至79頁、第95至98頁、第101至104頁、第117至120頁、第125至128頁、第135至138頁;
108他337號卷四第211至218頁、第237至252頁、第383至385頁;
109偵2439號卷第17至19頁、第21至23頁、第25至27頁】,與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代理人C○○於偵查時、證人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理人許嘉琦於偵查時、證人即里長戌○○、證人即易昇公司記帳士林美秀、證人即禾昇行政會計郭千瑜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情節亦大致吻合【見109他337號卷二第285至287頁、第289至291頁、第295至297頁,卷三第153至157頁,卷四第211至218頁、第383至385頁;
109偵2439號卷第31至33頁;
109偵1467號卷第213至216頁】,復參以證人即西靈岩寺師父史騰階、證人即蘭陽溪沙副總經理呂彥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萬威公司名義負責人戊○○、證人即禾昇負責人劉安琪、證人即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代表許家瑋、證人即總行的工務經理林青茂,證人即貢寮區公所約僱人員吳易霖、證人即總行營造公司經理即雪梨灣建案現場負責人吳賜陸等人於偵查時之證述內容情節亦大致相符【見109他337號卷一第41至43頁,卷二第107至109頁,卷三第115至117頁,卷四第145至149頁、第151至152頁、第319至321頁、第373至378頁,卷五第393至397頁;
109偵1467號卷第201至204頁、第209至212頁;
110偵453號卷四第139至141頁】,再互核比對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天○○、甲○○○、D○○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歷次供證述內容情節亦大致符合【見109他337號卷一第45至46頁、第129至130頁,卷二第145至149頁、第221至224頁,卷三第77至81頁,卷四第237至252頁,卷五第447至448頁;
109偵2439號卷第13至16頁;
109偵4288號卷第43至46頁;
109偵1467號卷第39至42頁、第281至283頁;
110偵453號卷四第11至12頁;
本院卷一第257至321頁,卷二第23至87頁、第183至238頁、第287至310頁,卷三第83至111頁、第155至175頁、第255至326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澳底派出所109年3月4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搜索人:H○○)、新北市政府瑞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澳底派出所109年3月4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搜索人:林奕鈞)、新北市政府瑞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黏貼紀錄表:現場開挖痕跡、林奕鈞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曳引車保險證及行車執照影本、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行車執照影本、施工通知書(施工地點: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3-1、3-2、2、4-1、4-2地號)、新北市貢寮區公所109年3月5日新北貢農字第1093052667號函及其附件: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1-1、2、2-1、3、3-2地號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表、現場勘查照片、航照圖、土地謄本、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件明細、案件歷程)【見109偵1467號卷第61至66頁、第67至71頁、第141頁、第217頁、第311至32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辦犯罪嫌疑人B○○等人涉嫌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109年3月9日偵查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照片:營業曳引車從工地載土後前往西靈岩監視錄影畫面圖、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等單位會勘現場照片、基隆市觀海街工地GOOGLEMAP一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辦犯罪協宜人B○○等人涉嫌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竊占國土等案109年3月10日偵查報告、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空拍圖、土地租賃契約書(出租人天○○、承租人B○○、租賃標的:新北市○○區○○段○○○○段○○○地號)、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和美派出所山坡地照片:新北市○○區○○街00號對面山坡地、和美派出所109年2月29日起至109年3月2日止調閱監視器車輛資料(西靈岩寺)、和美派出所109年2月29日起至109年3月2日止調閱監視器車輛資料(明隧道-往基隆方向)、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13-YW營業半拖車、車主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牌照號碼ATZ-0589自小客車、車主黃○○;
牌照號碼BBQ-1318自用小貨車、車主喆勝工程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禾昇交通有限公司基本資料、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易昇交通有限公司設立基本資料、勝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貢寮區和美里遭人傾倒大量土方案緊急公共安全稽查會議109年3月6日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109年3月份第2次會議(其中附件12:貢寮區和美里遭人傾倒大量土方案簡報)、基隆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影本、L○○手機LINE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擷圖、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工程名稱: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2筆、承包商: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市政府(107)基府都建字第00020號建造執照、同意書(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土石收容)、土方運輸委託書(受託人: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朝崎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宜蘭縣政府財稅局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繳款書、宜蘭縣政府109年1月7日府旅商字第1090000706號函(剩餘土方處理同意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000069號搜索票(編號:第0141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施工日報表(109年2月29日至109年3月4日)、基隆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派車扣款證明、派車代叫工人紀錄、D○○提供LINE通訊軟體群組對話內容擷圖、B○○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偵辦卷證及其附件:附件1(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8日稽查紀錄及照片)、附件2(新北市○○○000○0○0○○○○○○○○○0○○○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地籍資料)、附件4(A、B、C3區空拍照)、附件6(B○○戶籍資料)、附件7(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2月7日會勘紀錄、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1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412398號函暨會勘照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9年3月10日新北城開字第1090415091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09年5月1日農測供字第1099100294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段000○000地號土地」放大航空照片3張、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9年5月5日新北城開字第1090822319號函及其附件: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382、405地號地形圖;
109年2月4日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表暨航照圖、勘查照片: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382、405地號、109年3月5日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表暨航照圖、勘查照片: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第1-1、2、2-1、3、3-2地號、新北市政府瑞芳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會勘照片)、郵局存證信函(基隆百福郵局存證號碼000039、永和郵局存證號碼000135號,寄件人:天○○、收件人:B○○)、證人吳易霖提供撈洞段蚊子坑小段382、405地號會勘照片(2016年10月、2017年8月)、GoogleMap2019年5月街景、2015空拍圖資(套疊地籍圖、套疊2011年1/1000地形圖資)、2019/7/16空拍圖資、2019年水土保持局109年第4次衛星變異點影像圖、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6月11日新北農山字第1091076884號函:新北市政府辦理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109年3月5日現場會勘紀錄、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3月7日會勘紀錄、109年5月4日會(議)勘紀錄暨會勘照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6月19日新北環稽字第1091094717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清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3日、109年3月8日109年4月1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5月18日、109年6月5日現場採證照片;
易昇交通有限公司109年8月13日109易字第10908013001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西靈岩寺旁)邊坡棄土清運工程計畫書、基隆市政府109年8月1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090044955號函、基隆市政府109年7月21日基府都建貳罰字第1090234488號函及其附件、B2類及B5類土質對照照片、基隆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影本、空拍圖1張、基隆市政府收入繳款書(繳款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109年8月24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1569081號函、基隆市政府109年9月2日基府都建貳罰字第1090241667號函、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9月10日新北農山字第1091758612號函及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遭人違法傾倒營建混合物一案後續清運研商會議之109年9月7日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10月13日新北農山字第1091985537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遭人違法傾倒營建混合物一案後續清運研商會議之109年10月13日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11月25日新北農山字第1092310514號函、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12月7日新北農山字第1092383454號函及其附件(109年11月27日會(議)勘紀錄暨會勘照片)、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12月17日新北農山字第1092472425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未登錄土地等6筆土地遭人違法傾倒營建混合物一案」清運期間相關資料(109年11月6日會(議)勘紀錄、會勘照片、新北市貢寮區山坡地為歸案巡察追蹤表)【見109他337號卷一第5至7頁、第9至19頁、第71至86頁、第173頁、第197至201頁、第235至242頁、第245至254頁,卷二第9頁、第11至71頁、第101至103頁、第111至131頁、第139至144頁、第157至205頁、第323至360頁、第427至439頁第441至451頁,卷三第3至35頁、第37至56頁、第57至71頁、第85至97頁、第123至145頁、第165至177頁、第187至至313頁,卷五第3至27頁、第29至30頁、第31至53頁、第55至57頁、第69至367頁、373頁、第375頁、第379至387頁、第407至413頁、第415至441頁】;
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1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405062號函:告發B○○【見同上署109年度偵字第1561號卷,下稱109偵1561號卷,第3至4頁】;
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1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402372號函及其附件(告發B○○、西靈岩,負責人:甲○○○):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3月7日會勘紀錄;
108年3月8日會(議)勘紀錄;
109年3月5日會勘照片;
新北市政府辦理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109 年3 月5 日現場會勘紀錄;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地號、2-1地號、3地號、3-2地號);
西靈岩109年2月27日施工通知書影本;
地籍圖;
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表;
貢寮區公所勘查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1-1、2、2-1、3、3-1地號勘查照片照片、航照圖、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466482號函及其附件:B○○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偵辦卷證、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1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412398號函(B○○受處罰鍰)【見同上署109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下稱109偵1562號卷,第3 至21頁、第73至104頁、第105至106頁】;
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2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510091號函、新北市農業局109年2月13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193933號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9年3月20日新北城開字第1090496502號函【見109偵2439號卷第49至61頁】;
相片黏貼紀錄單:109年4月1日拍攝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照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暨109年3月8日採證照片【見109偵4288號卷第31至35頁、第37至41頁】;
109年3月12日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人巳○○)、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12日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巳○○)、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13日扣押筆錄(受執行人:I○○)、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9年3月12日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人:白佩芸)、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000083號搜索票(編號:016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辰○○)、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翁靜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000083號搜索票(編號:017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吳賜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000083號搜索票(編號:017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呂彥宏)、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000083號搜索票(編號:017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9年3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工程名稱: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2筆):建造執照、同意書、土方運輸委託書、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繳款書、宜蘭縣政府109年1月7日府旅商字第1090000706號函、剩餘土方處理同意書、禾昇車隊車輛名單、車輛報表、喆勝工程/禾昇交通/煌謄交通有限公司日報表、禾昇交通有限公司貨款單、KLA-6202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照影本、26-H3營業半拖車行照影本、賴俊煒職業聯結車駕照影本、109年1/5-2/3土尾-金沙灣車輛報表喆勝工程/禾昇交通有限公司請款單、禾昇109年11月22日請款單、存根聯、禾昇交通有限公司請款單、力隆請款聯、建興砂石場簽收單、長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秤量單、送貨聯、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地磅記錄單、提貨聯昶竣有限公司單據、送貨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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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111年5月1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10025600號函及其附件:107基府都建字第00020號建造執照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見本院函查卷第5至200頁】在卷可稽。
又現場扣得被告B○○所有供同案被告H○○實際操作之挖土機1輛,有109年2月7日、3月4日贓物代保管單(具領人B○○)各1件在卷可憑【見109他337號卷一第159頁;
109偵1467號卷第77頁;
109偵1559號卷第25頁】。
從而,應認被告B○○、辰○○、I○○、石壁熙、L○○、H○○上開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故,觀諸被告L○○於本院110年8月23日審理時供稱:(提示108他337號卷二109年3月12日L○○偵訊筆錄)筆錄內容正確,我有跟工地主任拿四聯單,但是陳萬益(即萬威前負責人,現已歿)他跟我說不要開給司機,案發當天我只有開立2張四聯單給司機而已,剩下的四聯單都放在原來工務所內,司機由陳萬益調度,老闆跟我說如果他有叫車就挖土給司機就好,因為我老闆叫我去顧工地,如果老闆有叫車來,我再挖土給他們就好,老闆說他處理好了,我不知道他如何處理,老闆叫我不用開單給他們,只需要計車次就好,四聯單蓋完章後交給老闆,他們會處理,工地主任第一天有拿一疊四聯單給我,我沒有仔細算數量,老闆說不用開給他們,老闆交代說,他會叫車過去,我負責挖土給他們載,我只需要計有幾台車就好,其他的他會處理,進出工地的車輛,我沒有發給他們,因為老闆交代不要發等語之情節內容【見本院卷三第101至109頁】,核與被告巳○○於本院110年8月23日審理時供稱:我是負責業務的工作,看看工地有什麼狀況,並回報給老闆即陳萬益,在109年2月27日至109年3月4日期間,還有L○○與我一起接受陳萬益或萬威公司派駐在雪梨灣,我們的職務是平行關係,依我認知,L○○的工作內容他的工作當時是在那邊顧現場跟開單,車輛出去要做登記的動作,據我所知,工地一定會有申報四聯單的動作,因為一定要依照建照去申請運送憑證的程序,原則上會放在工地,因為出土方便的關係,109年2月27日至3月4日間那幾天應該都沒有把四聯單交給卡車司機,那時候是司機沒有要,就沒有給他們,我只是聽命老闆的指揮,老闆的意思是說不用給他們也沒關係,所以才跟司機這麼講,或是現場人員如此跟司機講,我們也不會過問太多的東西,因為老闆就要求我們如此做,以一般工程而言,由跑照的人把有進場到土資場的東西收回來四聯單,先交給土方的清運業者,弄好之後,再交給營造廠,即是由清運業者即萬威交通公司回收後,再交給營造廠,最後再做申報完工的動作,營造廠是指總行公司,跑照我不知道是誰,他們的文書作業有時候可能是報月報或報完工的時候,才會交給營造廠,老闆打電話叫我們去跟誰聯絡,就跟誰聯絡,因為有時候有載月眉的車輛或是有哪些車輛,陳萬益會說今天要叫誰跑,他會要求我與他們聯繫,我是偶爾叫的,並非每次都我叫的,雪梨灣工程原本的土方要載往月眉跟宜蘭,因為當時月眉坍方,然後就被基隆市政府停辦,我從事土方載運有七、八年,合約是由老闆簽訂,老闆叫我如此做,我就如此做,陳萬益自己很急,當時我去醫院看他,他說趕快叫他們來載,他突然叫我們去醫院,並表示趕快幫他把那塊處理掉,他可能有他的壓力,這部分老闆沒有跟我講,老闆沒有講,我就沒有去做拿四聯單這個動作,我知道的部分就是車子進來要發四聯單給他們,然後裝土就出去,進來不需要證明,出去的時候需要四聯單,現場人員負責開立四聯單,如果我在現場就由我開,如果L○○在現場就由他開,老闆當天派誰在工地,就由誰開,我們沒有檢查土的狀況,正常流程就是挖土機挖完之後,他就會來開單處開單,我們公司當下都沒有人檢查土的狀況,比如這個階段是這些土,老闆就會規劃如何出土,怪手上車後,就會來找我們這邊開立四聯單,因為以前有這個慣例,經歷本件事情,我覺得後悔為何當時沒有拒絕老闆,只要填出廠的時間而已,請司機簽名,然後讓他們帶著走,我們的工作內容只是如此而已,當下我們就是統計給老闆,老闆就說這樣子做,我也只能配合等語之情節亦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三第89至100頁】,益徵被告L○○、巳○○均明確知悉上開司機前往工地運送土石方時,按理應開立四聯單予渠等收執以供查驗,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系爭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係為利原處分機關對於剩餘土石方之流向等相關事項為管制之用,倘未隨車攜帶,上開規範目的即難達成,足證被告石璧煕主觀上有共同基於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L○○主觀上具有幫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再衡諸被告L○○、巳○○2人之智識能力及工作經驗,應可預見未開立四聯單予貨車司機隨車攜帶確有相當可疑之處,亦難諉為不知,竟仍聽令萬威公司前負責人之指示而未具實填載四聯單後發放予各該司機,致各該司機未依循原定運輸路線行駛,另前往不詳工地載運營建混合物後,與「台北雪梨灣興建案」工地之花土一同傾倒在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上,更堪以證明。
從而,被告L○○辯稱:我只是受僱於陳萬益,幾個月才領月薪幾萬元,我聽從陳萬益指示開便條紙,我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這樣云云,及被告巳○○辯稱:我與L○○都在陳萬益體系下工作,現在出事,公司也沒有處理,我也不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子云云,均無非事後卸責之詞,與事實不符,均不足採信。
㈣另被告天○○固不否認有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號之土地租賃予共同被告B○○使用,惟辯稱:戌○○是我們里的里長,B○○是戌○○帶來要向我租地的,我是將土地租給他人耕作,我有自己的工作,回家都天黑了,我不知道此事,B○○說要農經耕作,大概在今年農曆過年後,實際我看到現場堆一大堆土,他說他會處理云云。
辯護人亦為其辯稱:天○○是經由里長戌○○介紹才認識B○○,也僅出租蚊子坑385 地號給B○○,其動機在於共有人之簡易修繕,因為B○○向天○○表明他會協助天○○在土地埋簡易排水涵管,以處理該土地排水不易之問題,除此之外,天○○與本案其他共犯毫不相識,且被告天○○係因其父輩所長期耕種385號地號土地,有長期積水且地表凹凸不平的情形,基於共有人簡易修繕與保存共有物的主觀想法與動機,方與被告B○○簽訂租約,藉以要求B○○埋函管以保存共有物,並無任何不法意圖,單就租賃契約來看,天○○於本案只有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之客觀行為,而租賃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只涉及農業耕種事項,天○○因為該租約被裁罰36萬元,而簽訂系爭租約背景,相關證人已出庭作證天○○是受B○○會幫忙埋涵管所誘惑才會簽訂租約,天○○主觀上並不知要傾倒廢土一事,B○○也出面幫天○○澄清,若要政府許可的事項,B○○都會處理,385地號土地為共有狀態,相關證人也證實在天○○爺爺輩就可以使用385地號全部土地,十幾年來也無其他共有人出面爭執此事,天○○主觀上只是出於共有人保存、修繕共有物之動機,天○○於無論案發前或案發後,均無獲得任何對價,反而被新北市政府裁罰36萬元,有也僅獲得385號土地設有函管,然該函管為共益性質,無法表示天○○藉此有取得任何對價,或因埋設函管有任何排除他共有人使用之結果,且自本案發生以後,經相關單位查緝開罰,所有不利益皆由被告天○○一人承受,天○○也積極應新北市政府要求,將土地回復機關所規定必須植被達80%以上之程度,為此也積極雇工連同382、402號土地一併整治,天○○雖無本案B○○等人之犯意,但願意負起共有人維護的責任云云。
惟查:⒈系爭58號前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均表示未曾同意將該土地出租或委由土地共有人之一即被告天○○租賃予共同被告B○○使用乙節,此有證人即系爭58號前土地之共有人申○○、未○○、午○○、辛○○、丁○○、亥○○、寅○○、子○○、乙○○、地○○、G○○、F○○、O○○、R○○、S○○、P○○、N○○、Q○○、A○○、E○○、卯○○、M○○、己○○、J○○、丑○○、丙○○、酉○○、宙○○、宇○○、K○○等人之上開各該警、偵詢筆錄在卷可佐【見109偵4288號卷第55至58頁、第61至64頁、第67至70頁、第75至79頁、第95至98頁、第101至104頁、第117至120頁、第125至128頁、第135至138頁;
108他337號卷四第211至218頁、第237至252頁、第383 至385 頁;
109偵2439號卷第17至19頁、第21至23頁、第25至27頁】。
又被告天○○委由共同被告B○○在系爭58號前土地上埋設涵管一事,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實施水土保持計畫,亦據證人即農業局代理人C○○、證人即環保局代理人許嘉琦於偵查時,均證述明確綦詳無訛【見108他337號卷四第214頁】,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觀諸證人即里長戌○○於本院111年7月19日審理時之證述:「(問:簽約時,有無人調閱第385地號相關之地籍資料?)我有調土地謄本」、「(問:土地謄本上是否有寫明天○○的持分為多少?)我忘了,可能有分到兩、三分地」、「(問:提示109他337號卷一第171頁土地所有權狀,該土地所有權狀是你調閱?)是」、「(問:該土地權狀載明天○○的持分是7/100,所以在簽約時,你就知道天○○只有持有部分地號權利?)是」、「(問:天○○在出租時,有無詢問其他共有人可否出租全部地號,取得授權?)沒有,也沒有授權書,天○○就跟B○○講這是他的持份」、「(問:為何契約上是記載出租範圍是出租第385地號的全部,並未載明是出租天○○持分或是天○○使用之範圍?)因為第385地號是天○○他們家在耕作的,全部總共有一百多張土地謄本,天○○他們家的持份大概就是十幾甲」、「(問:有沒有其他共有人之授權書?)沒有」、「(問:簽約當天你有無在場?)有」、「(問:在簽約時,你與B○○、天○○是否有一同去第385地號現場查看天○○之使用範圍?)有去現場,但沒有說使用範圍,就是說他們前面那塊地是第385地號」、「(問:請問你是否在這份契約裡擔任見證人?)是」、「(問:簽約當天天○○有無提出任何共有人的委託書,或者有無說明他為什麼有權利可以出租整個第385地號?)就是根據以前他父親就是在做那塊地」、「(問:為何他們兩人說的就能出租整個第385地號之土地?)因為天○○他們就是認定第385那塊地是從他父親的時期開始就是他們的」、「(問:你既已知情天○○僅有第385地號的百分之七持分,僅能出租他持分部分,其他還有百分之九十三是別人的,為何還能以六萬元出租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全部,天○○為何持有百分之七就能處分掉、使用到、出租第385地號之全部並且收錢,其他持分百分之九十三共有人之權利有無顧及?)可能是我當時的疏忽」等語情節綦詳【見本院卷二第294至300頁】,併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B○○於本院111年9月13日審理時證稱:我不清楚被告天○○出租土地時,是否知悉該土地上有2塊地號,因為土地不是我的,被告天○○好像也沒有告知他的土地範圍到哪裡,就算他有去看僅是我整地時去的,當時土地凹凸不平,所以才要整地等語情節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60至168頁】,再互核比對與被告天○○、B○○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所載:「一、甲方(天○○)願將…土地租予乙方(B○○)從事農經工作。
二、乙方租賃後除整地、水源疏通後得從事農耕使用,如有違法令規範事宜及法律責任,乙方得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第一年即民國一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乙方免予支付租金給甲方,考量整地處理、水源開發、疏通圳溝灌溉用所支付之費用用於抵銷…」之內容,有上開土地租賃契約書(出租人天○○、承租人B○○、租賃標的:新北市○○區○○段○○○○段○○○地號)1紙在卷可稽【見109他337號卷一第173頁】,足徵被告天○○明知其僅係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號之土地共有人之一,且依上開租約內容觀之,其亦僅同意出租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號之土地予共同被告B○○,並不包含附表一編號1至2、編號4至5所示地號之土地,竟未事先委由專業地政機關進行鑑界及豎立界樁,以明確使用範圍,足徵其確有縱使越界占用鄰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況附表一編號7所示地號之土地雖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號之土地相鄰,惟該地號係屬國有之山坡地,歸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管理,且被告天○○並無使用管理之權,是故,被告天○○僅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地號之土地共有人之一,若要在土地上從事開挖整地、埋設涵管等使用行為,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以實施水土保持,然其竟未為之,亦未委由專業地政機關進行鑑界及豎立界樁,即任由共同被告B○○所僱用之不知情之工人即同案被告H○○在系爭58號前土地上施作,其本人亦未有任何防止H○○越界施作之舉措,可見被告天○○確有容認共同被告B○○越界施作本案土地,因而有致生水土流失之虞,洵堪認定。
從而,被告天○○辯稱:係里長介紹同案被告B○○來埋涵管的,其都不知道等云云,應屬卸責之詞,應無可信。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B○○、H○○、辰○○、I○○、石璧煕等人上開所為非法清理廢棄物、違反水土保持法既遂及未遂等犯行;
被告L○○上開所為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及違反水土保持法既遂之犯行;
被告天○○上開所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未遂之犯行,各堪以認定,各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水土保持法部分⒈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之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墾殖、占用或設置工作物罪,與森林法第51條第1項之於他人林地內,擅自墾殖、占用或設置工作物罪,均為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91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又為森林法第5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
次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係65年4月29日公布施行,該條例有關保育、利用及水土保持之實施範圍,僅及於行政院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公告之「山坡地」,其他高山林地、水庫、河川上游集水區、水道兩岸、海岸及沙灘等地區之水土保持工作,則不包括在內。
嗣政府鑑於臺灣國土資源有限,地陡人稠,土質脆弱,加以山坡地過度開發利用,致地表沖蝕、崩塌嚴重,每逢颱風豪雨,常導致嚴重災害,為建立完善之水土保持法規制度,積極推動各項水土保持工作,發揮整體性水土保持之治本功能,乃針對經濟建設發展需要及水土保持發展情形,於83年5月27日制定水土保持法,將所有需要實施水土保持地區作一整體之規範,並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有關山坡地之水土保持事項一併納入本法之規定範圍,於第8條第1項第5款明定山坡地之開發及堆積土石等處理、利用,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該法所稱之山坡地,依同法第3條第3款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標高在100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其範圍已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所稱之山坡地為廣,且該法第1條第2項規定:「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是就立法沿革、法律體例、立法時間及立法目的而言,水土保持法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特別法,行為人所為,倘皆合於上揭二法律之犯罪構成要件,自應優先適用水土保持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職是,倘一行為該當於水土保持法第32條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等相關刑罰罰則,此為法規競合現象,應僅構成單純一罪,依法規競合之特別關係法理,優先適用水土保持法第32條之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⒉次按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國有土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罪,為實害犯,以發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為必要;
如已實施上開犯行,而尚未發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者,應屬同條第4項未遂犯處罰之範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58號前土地經相關單位會勘後,尚未發生水土流失之結果,有上開相關單位之會勘紀錄在卷可參,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係涉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致生水土流失罪,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⒊又水土保持法第32條之罪,為繼續犯,如墾殖、占用、開發、經營、使用之行為在繼續實行中,則屬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其行為終了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B○○、H○○、辰○○、I○○、巳○○、L○○等人分別自上開事實欄二、三所載之期間內,非法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之行為,均屬於繼續犯之性質,雖其渠等人之行為當時罪已成立,但行為繼續至被查獲時為止,各應論以單純一罪。
㈡廢棄物清理法部分⒈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分「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二種,「一般廢棄物」指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前者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後者指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此觀諸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自明。
依上開鑑定書所載:「」之結論,應認系爭2筆土地回填、堆置之廢棄物,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無訛。
⒉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故上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
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就「貯存」、「清除」、「處理」等專用名詞於該辦法第2條第7、11、13、14款分別有明文定義如下:「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指下列行為:⑴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為。
⑵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為。」
;
「處理:指下列行為:⑴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
⑵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
⑶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
「清理:指一般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或處理之行為。」
。
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9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自須所從事者為「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且係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始不受同法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否則既未依再利用之程序,復未有再利用之產品,而任意處理仍屬事業廢棄物之物,自仍有同法第46條第4款之適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可資參照)。
⒊續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
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此有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考。
而該決議係針對同一被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同一期間多次僱請不特定之不知情工人,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同一土地傾倒堆置、回填,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之提案設題事例,所作成之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6號判決意旨參照)。
職是,被告B○○、辰○○、I○○、巳○○、L○○分別自上開事實欄二、三所載之期間內,陸續在系爭2筆土地上反覆實施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等行為,應各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承上,本件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系爭58號前土地經相關單位會勘後,分別認定各該土地有水土流失之虞,及已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已詳如上述,則:⒈就上開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B○○、辰○○、I○○所為,均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被告天○○所為,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
⒉就上開事實欄三、部分,核被告B○○、辰○○、I○○、H○○、石壁熙所為,均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⒊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是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查,被告L○○依萬威公司前負責人陳萬益之指示,明知運送土石方須開立四聯單供貨車司機隨車攜帶以備檢查,竟仍未具實填載四聯單並發放予附表三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之貨車司機之行為,乃係提供上開事實欄三、被告B○○等人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行為之性質應屬幫助犯,是核被告L○○所為,係幫助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㈣被告B○○、天○○、辰○○、I○○利用不知情之同案被告H○○在系爭58號前土地上開挖整地、埋設涵管,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B○○、辰○○、I○○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為犯行,及被告B○○、辰○○、I○○、H○○、L○○、石壁熙就上開事實欄所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B○○等人就上開事實欄二、三部分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3罪名(即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公有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解,附此指明。
㈥被告B○○、辰○○、I○○與附表三編號2至11、編號13至24所示之貨車司機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為之犯行,被告B○○、辰○○、I○○、H○○、L○○、石壁熙與附表三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之貨車司機就上開事實欄三、所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被告B○○、辰○○、I○○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被告L○○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上開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詳如前述,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㈨被告天○○就系爭58號前土地已著手於擅自占用、堆積土石、埋設涵管、處理廢棄物及開挖整地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行為之實行,惟尚未致生水土流失之實害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規定減輕其刑;
另依上揭罪數之說明,被告B○○、辰○○、I○○就上開事實欄二、各犯行,係從一重論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職是,就被告B○○、辰○○、I○○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㈩按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係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亦即,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應」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定本刑加重),於修法完成前,應暫時調整為由法院「得」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官裁量加重),法院於量刑裁量時即應具體審酌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綜合判斷累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
查,本件被告B○○前雖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案犯罪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然本院參酌上開解釋意旨,認被告前案所犯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與本案所犯案件之罪質、類型,均不相同,經綜合斟酌各項情狀後,認本件被告B○○犯行,尚無累犯之加重法定本刑必要,爰不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
參諸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意旨係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而其立法背景乃係在我國經濟高度發展後,為能均衡生態保護之急迫需求,始特立本罪俾以重刑嚴罰有效嚇阻惡意破壞我國生態環境之行為,衡之被告B○○等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惟犯該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相同,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本件上開被告犯行標的之所清除、處理者,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並非具有毒性、危險性,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任意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態樣、惡性,仍屬輕重有別,且系爭2筆土地現已回復甚佳(詳如後述),幸未對環境造成巨大實質破壞及影響,故本院綜核上情,認縱對被告B○○、H○○、辰○○、I○○、巳○○、L○○各處以最低法定刑度有期徒刑1 年、被告天○○、L○○依上述規定減刑後惟因可非難性更低,均有法重情輕之憾,即認縱量處最輕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L○○部分依法遞減之)。
茲審酌被告B○○等人未經取得許可,非法清理廢棄物,並在公私有之山坡地開挖整地、堆積土石,破壞自然環境、影響環境衛生並危害公共利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B○○、H○○、辰○○、I○○、巳○○、L○○等人於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B○○等人違反水土保持法、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次數、期間、數量,暨上述經清理、回填、堆置之廢棄物尚非具有毒性或危險性,非屬足以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且系爭土地現已依主管機關而為相當之改善(詳如後述)等節節,並考量被告B○○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被告天○○、H○○、巳○○、L○○前均未有刑事科刑紀錄,而被告I○○前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均尚佳,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佐,復酌被告B○○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家中只剩母親尚健在等語明確;
被告H○○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勉持,家裡只有父親等語明確;
被告天○○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在沒有工作,家裡有請外勞,需要照顧母親等語明確;
被告辰○○自述專科畢業,兩個女兒都小學,小康等語明確;
被告I○○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有母親、二個女兒、一個兒子;
被告L○○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妻子現在手術住院,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目前沒有工作,要照顧我太太等語明確;
被告巳○○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經濟勉持,家裡有父親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314至315頁】,併酌上開被告等人各有上開累犯之不加重其刑,未遂及幫助犯等之減輕事由,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另就被告B○○、辰○○、I○○所犯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各依法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
末查,被告天○○、H○○、I○○、巳○○、L○○,前未曾有刑事科刑紀錄或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辰○○前雖有因故意犯罪受有刑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暨執行完畢紀錄,惟迄今已逾5年,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辰○○、H○○、I○○、巳○○、L○○等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亦有悔意,而被告天○○雖否認部份犯行,惟於本案審判期間,業已努力將系爭58號前土地回復植被,有新北市政府110年3月9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100428989號函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43頁】,且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亦經易昇公司擬具邊坡棄土清運工程計畫書後,目前地形已修復成階段式緩坡,現況尚屬穩定,此有易昇交通有限公司109年8月13日109易字第10908013001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西靈岩寺旁)邊坡棄土清運工程計畫書、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 年12月7 日新北農山字第1092383454號函各1件在卷可佐【見108他337號卷五第3至23頁】,堪認渠等人已就自身非法行為之犯後各自盡力彌補,積極回復原狀,而有悔改之心,是以,本院認被告天○○、H○○、辰○○、I○○、巳○○、L○○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後,當均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前所宣告之刑以均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如上所示。
另為導正被告天○○、H○○、辰○○、I○○、巳○○、L○○之行為,認有賦予被告天○○、H○○、辰○○、I○○、巳○○、L○○一定負擔之必要,衡量被告天○○、H○○、辰○○、I○○、巳○○、L○○各自參與程度及犯罪之嚴重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天○○、H○○、辰○○、I○○、巳○○、L○○等人應各自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至於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若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雖仍以刑事不法(即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不以罪責成立為必要)存在為前提,但已無罪刑不可分及主從刑不可分原則可言,既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其他法律效果,只須依法於主文內為沒收之宣告,及於判決書內敘明沒收所依憑之證據暨其認定之理由即可,非必拘泥於其所犯罪刑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先予敘明。
㈡按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5項定有明文。
經查:⒈本件扣案由被告B○○代為保管之挖土機1台,係供上開事實欄二、三所載違反水土保持法所用之工具機,此業據被告B○○、H○○均供述明確無訛【見108他337號卷一第114至115頁;
109偵1467號卷第32至33頁】,並有109年2月7日、3月4日之贓物代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109他337號卷一第159頁;
109偵1467號卷第77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於扣案之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輛(由林奕鈞代為保管)【見109偵1467號卷第75頁】,雖係案發時由證人即貨車司機林奕鈞所駕駛,負責將舖設於地面之鐵板載走,惟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況依證人即司機林奕鈞於109年3月4日警詢時證述:現場扣查扣營業貨運贫引車1輛,我是營業曳引車司機,要來載運鐵板至他處放置,車主是易昇公司,我受僱於易昇交通有限公司,B○○先生聯繫我本人請我來載運鐵板,我第1次載運,都是B○○先生跟易昇公司處理運費,易昇交通有限公司再轉為薪資給我,我只是來載運鐵板,我也不清楚施工現場是否水土保持工作等語【見109偵1467號卷第36至37頁】觀之,尚難認上開扣案車輛與事實欄二、違反水土保持法有何直接關係或係供使用之機具,故不併予諭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⒉至於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雖來函表示:「建請貴院審酌國土資源遭破壞,依法令請行為人將傾倒於本市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1-1、2、2-1、3、3-2、382、405等地號回復原狀,以維護國土資源」等語甚明,有該局111年10月11日新北環稽字第1111933058號函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97頁】,惟參諸該函說明是依該109年3月8日稽查紀錄及同年3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466482號函續辦。
經查:⑴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業經總行公司依基隆市政府府都建參字0000000000號函辦理後,業已擬具基隆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改善計畫書,此有上開函文及其附件:基隆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改善計畫書(工程名稱:(107)基府都建字第00020號剩餘土石方改善計畫)、宜蘭縣政府109年10月19日府旅商字第1090170616號函、台灣水泥公司蘇澳廠109年10月5日SF-2020-發-0312號函及現場照片影本2張、現場施工規劃圖【見本院函查卷第121至144頁】在卷可參,並經易昇公司擬具邊坡棄土清運工程計畫書,有易昇交通有限公司109年8月13日109易字第10908013001號函及其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西靈岩寺旁)邊坡棄土清運工程計畫書【見108他337號卷五第3至23頁】在卷可佐,對照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12月7日新北農山字第1092383454號函所載:『「說明:二、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到場表示目前已清運B2-1:3500立方米;
D0599:300立方米。
三、經新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圑技師表示:「目前地形已修復成階段式緩坡,目前現況尚屬穩定,仍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加強植生。」
四、仍請西靈岩寺儘速完成植生並做好防護措施及設置監視器防止再次發生棄土事件。』
等語內容,有上開函文及其附件:109年11月27日會(議)勘紀錄暨會勘照片【見108他337號卷五第407至413頁】,應認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之改善情形尚佳,且已修復成階段式緩坡,目前現況尚屬穩定,仍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加強植生,故毋庸諭知宣告沒收。
⑵又參諸新北市政府110年3月9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100428989號函覆被告天○○之內容:「說明:二、旨揭地號(即本市○○區○○段○○○○段000○000○地號)經本府於110年2月22 日現場勘查結果,目前已依規定完成植生覆蓋達80%…」等語內容,有該函文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43頁】,應認系爭58號前土地之改善情形尚佳,雖該函文中亦表示請其繼續加強維護,倘違規地點日後有致生公共危險仍由其自行負完全責任,然對照卷附之現場照片2張【見本院卷三第353至355頁】,並未顯示系爭58號前土地上尚遺留有墾殖物、工作物或施工材料等,故毋庸諭知宣告沒收。
㈢按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
而此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間接使用者,即不含在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2號判例意旨、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意旨參照)。
職是,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0、編號22至24、編號26至29所示之物,或非本案被告所有,或尚無證據足認與上開事實欄二、三之犯罪有何直接關聯,故均不予諭知沒收;
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編號30至32所示之物,雖係本案被告D○○所有,惟被告D○○嗣經本院審理後,業經認定無罪在案(理由詳如下述),是就此部分,均無從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物,業經本院發還予案外人劉安琪,有本院扣押物受領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23號卷第33頁】,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關聯,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㈠公訴意旨固略以:被告天○○因提供上開系爭58號前土地,而認有與同案被告B○○、辰○○、I○○共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云云。
㈡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㈢綜觀證人即里長戌○○於本院111年7月19日審理時證稱:我是在1、20年前認識B○○,中間B○○與我沒有聯繫,大約在109年總統大選前後,B○○找我問和美街有無農地可以承租,當時剛好天○○他爸留下來的稻田被水沖刷淹掉,所以我介紹B○○跟天○○承租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當時也有寫契約書,但是B○○沒有依契約履行,B○○說他要種植樹木、花,需要幾分地,所以他來找我,我就想到天○○是我里區的鄰長,跟他們家認識了幾十年,所以我就介紹天○○讓B○○承租那塊土地,原本是梯田,有很多石頭,積水很嚴重,都不能種菜了,所以需要埋涵管,有一部分沒有積水的地方天○○有在種菜,因為旁邊還有一小塊在種植絲瓜,但是我不清楚那個是否仍是第385地號,沒有鑑定過,當時我到農經科去申請,但農經科說這是私人土地,目前也沒有經費需要再等一段時間看看,剛好那時候B○○來找我,當時有談到租金,但天○○考量到他要埋涵管要花一點錢,所以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再重新擬定契約,但B○○沒有遵守契約書的規定,也有談到整地處理跟水源開發、疏通峻溝灌溉,所需之費用抵銷,及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每年1月1日租金訂為新台幣6萬元,第一年是沒有收租金的,B○○只表示要承租土地用於耕種,並沒有提到要傾倒廢土,天○○簽訂這份租約的目的,主要是在要求B○○在土地上埋好涵管,還要種植花木,B○○當時是這樣說的,我跟當事人都有跟B○○講因為我們不太懂法律,把這片土地租給你,你埋好水管以後要種植就去種植,但天○○有特別跟B○○說不要做違法的事情,至於後面B○○違法的事情他都沒有說所以我們都不知道,當初口頭講並沒有說是承租第385地號的全部,天○○只有出租他自己本來使用的範圍而已,並不是第385地號全部,順便要求B○○要埋涵管,385地號先是由天○○的爸爸管理,天○○爸爸去世後就交給天○○,第385地號就在他們家門前而已,在天○○爸爸那一個輩份有約定各自使用的範圍,因為共有人太多,無法分割,而第385地號當初是由天○○爸爸負責耕作管理,就是土地離誰比較近,就由誰負責耕作,只有天○○之前偶爾會在那邊種菜,但是實際上剩下能種植的面積很小都被水淹了,所以他才要求埋涵管,之後環保局還是農務局有去開挖,發現確實有埋涵管了,沒有其他吳家親戚在第385地號耕作過,當初就已經都分好了,因為我長期住在和美沒有離開過,所以很了解,當時因為天○○也是長期待在基隆做臨時工不在老家,在老家只剩天○○母親以及一個外勞,有考量到擔心B○○亂搞就跟B○○說這片土地租給你第一年不收租金,之後租金也是隨便算一點,只是你不要做違法的事情,如果做了違法的事情一切法律後果由你自行負責,天○○就全權交給B○○處理,就我所知,第385地號就是分給天○○的爸爸管理,其他人持分是在旁邊,我很少去,可能半年都沒有去一次,但是我知道他老父親以前就是在那邊耕作的,天○○他們就是認定第385那塊地是從他父親的時期開始就是他們的,第385地號出租以後,天○○只有提到積水跟土石流,他沒有跟我說有人把該土地作不法使用,根據我的了解他自己也不曉得,天○○父親去世後,耕作的範圍比當初他父親耕作的範圍小很多,因為都積水,積水的面積都無法耕作了,我沒有去跟其他共有人說,根據我的了解那塊地就是分給天○○父親,當時沒有分割第385地號,第385地號與第382地號是連在一起的,109年時和美街58號住處平時是天○○的媽媽及外勞居住,我初一跟十五會看到天○○回貢寮的廟裡拜拜,因為他是廟的副主委等語情節綦詳【見本院卷二第290至301頁】,佐以證人即被告天○○胞弟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有5個兄弟姊妹,第385地號是農地,之前是種植蔬菜,從我有認知之前開始就是我爺爺、父親在種水稻,我父親過世之後,換成我媽媽管理,我媽媽老了之後沒有體力,就由我哥管理維護,我們家土地全部都是共有,但是在我有記憶以來第385地號的範圍就是我爺爺與父親在種植水稻,我從小的認知就是自我父親在種田的時候,那一塊土地就是我爸爸在使用,在媽媽不能耕作後,就由天○○使用管理,但是使用範圍變小,因為遇到大雨沖刷,有些地方就不能耕作,我知道天○○跟B○○簽約的事,其他兄弟姊妹不知道,繼承是由我們兩兄弟繼承,原則上是我們5個兄弟姐妹管理,天○○簽約之後有跟我說,他說是因為下大雨有部分土地流失,想要整治水溝,因為被B○○倒廢土之後,新北市農業局說要種植草等植披,要求要綠化,所以大概雇用工人大概花了5、6萬元,我大概一個月回和美街58號1次,土地出租給B○○之後,我有再回去查看土地,發現有翻土過,而且原本土地是梯田經過雨水沖刷後有一個洞,我發現凹洞有整過的痕跡,有就有填土,比原本的地貌較為平整,我有問B○○,B○○說他會打點好一切,有事情他會負責,這是B○○的原話,也是之後才知道B○○在做不法使用,我有問天○○,他說他租給B○○,是B○○在使用,天○○也沒有過問,他應該也不知道B○○在做違法的事,他說土地租給B○○了,有其他的問題B○○會負責,這份租約沒有收到對價,因為租約第一年說不收租金,系爭58號前土地之共同人即申○○是叔伯,宙○○、宇○○是我堂弟跟堂姊,酉○○是堂弟,未○○、午○○是叔伯親戚,他們不知道土地被出租,因為檢察官問的時候我有問他們,他們沒有說什麼,但因為可能是聽到亂到廢土,直覺反應就是要追究責任等語內容【見本院卷二第302至311頁】,及對照證人即共同被告B○○於本院111年9月13日審判時證述:第一年要埋涵管、整地不收租,之後一年6萬元,是戌○○帶我去租的,但地是天○○的,租不到1年就發生本案了,我沒有付租金給他,我是免費幫忙埋涵管,天○○沒有給我任何錢,向被告天○○承租385號土地時,當時土地狀況凹凸不平,所以我有整地,該土地有積水、土石滑落之情形,土地狀況並不好,天○○當時出租土地時,我有表示關於開挖土地需要政府核准的東西,都是由我這邊會處理,天○○有說過不要破壞環境等語情節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59至160頁、第163至164頁】,綜上,相互勾稽以觀,應認被告天○○確係基於管理改善土地之意,並將系爭58號前土地租賃予共同被告B○○使用,從而,被告天○○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天○○係基於共有人簡易修繕與保存共有物的主觀想法與動機,方與被告B○○簽訂租約,藉以要求B○○埋函管以保存共有物,本案有關倒土之情事,地主即被告天○○全部不知情乙節,尚無違一般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洵堪可採。
準此,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懷疑之處,未能使本院就被告天○○具有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及犯行形成確認心證,基於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天○○有利之認定,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天○○上開經本院論罪之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第4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乙、被告D○○、甲○○○,均無罪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西靈岩之實際管理者,被告D○○係總行公司之員工,為總行公司派駐「台北雪梨灣興建案」之工地主任,因認被告甲○○○提供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供B○○等人傾等廢棄物,及被告D○○因係負責管理該建案之營建廢棄物流向之管控事宜,而認2人與同案被告B○○、H○○、辰○○、I○○、L○○、石壁熙及附表三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之貨車司機就上開事實共同涉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
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
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定有明文。
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本件被告甲○○○、D○○所為,既然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合先敘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黃連合、D○○與同案被告B○○、辰○○、I○○、H○○、L○○、巳○○共同涉犯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無非係以其2人及同案被告B○○、辰○○、I○○、H○○、L○○、巳○○等人之供述、證人戌○○之證述、彭敬恩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新北市政府瑞芳分局109年3月5日現場蒐證照片6張、109年3月10日偵查報告、109年3月2日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新北市政府瑞芳分局和美派出所109年3月4日現場蒐證照片21張、新北市貢寮區公所109年3月5日新北貢農字第1093052667號函暨所附現場蒐證照片、109年3月1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402342號函、109年2月28日現場蒐證照片6張、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5日辦理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現場會勘紀錄、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警察隊109年3月3日取締涉嫌違反風景特定區管理事件改善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6月11日新北農山字第1091076884號函暨所附會勘紀錄、照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9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599139號函及109年6月19日新北環稽字第1091094717號函暨所附歷次稽查紀錄及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4日勘驗筆錄暨現場蒐證照片30張、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09年6月30日新北瑞地測字第1096126231號、109年7月8日新北瑞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各1份、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20日新北府農山字第1090510631、1090510632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表三所示車輛之GPS行車紀錄、新北市寺廟登記證影本1份、禾昇公司日報表40張、行車執照影本25張、附表1-1、1-2編號7所示地號土地開挖前之照片6張、臺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7月9日新北農山字第1091300627號函暨所附會(議)勘記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其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西靈岩之實際管理者,惟就上開事實欄三所載部分,矢口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B○○、辰○○、I○○、H○○、L○○、巳○○共同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其辯稱:我看不懂字,我沒有叫別人來整地,B○○自己來跟我說要整理環境,因為我年紀很大了,不曾出去,我都不知道,都是B○○去整理的,我都不知道事情的經過云云。
又訊據被告D○○固不否認其係總行公司派駐在「台北雪梨灣興建案」之工地主任,負責管理該建案之砂石出土清運等事宜,惟就上開事實欄所載部分,矢口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B○○、辰○○、I○○、H○○、L○○、巳○○共同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其辯稱:我否認犯罪,我沒有犯罪,我沒有指示他們,我不認識他們。
被告D○○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D○○於本案為臺北雪梨灣工地主任,出土部分是委由陳萬益處理,車輛調度以及出土傾倒於何處,被告D○○均不知情,因為伊與B○○等人及調派車輛之同案被告均沒有接觸,關於土石方運送的部分,證人及關係人都表示由其他共同被告指示,無一人表示由D○○調度車輛及指示傾倒地點,廢棄物清理法適用前提,傾倒之物必須是「廢棄物」,而在本件被告D○○與B○○無接觸之前提下,只要確認臺北雪梨灣出土是否為廢棄物即可。
依照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只要是營建土石方,屬於可再利用,就不是都市拆建之廢棄物清理法所謂營建廢棄物。
臺北雪梨灣被查獲時,是在基地開挖的階段,不是屬於建物的拆除,我們之前提出的書狀內引用的地質報告以及卷內現場照片都可證實,臺北雪梨灣的出土不會產生營建廢棄物。
此部分亦可參酌同案被告即曳引車司機於偵審中證述,從雪梨灣的出土均為花土,是可以栽種花草的土,顯見臺北雪梨灣出土不屬於營建廢棄物,大地工程技師鑑定報告雖認為系爭土地上有廢棄木材雜物、鏡子碎片等,但由檢察官查獲的車次,以及從雪梨灣出土車次,可知傾倒在系爭土地上之土質,可能包含由其他不知名地點載運過去的,且警察有查獲從臺北市濱江街載送過去的車輛,而臺北市濱江街是有大量營建廢棄物,因此系爭土地上所傾倒的土可能包含其他地區運過去的土,簡言之,依據罪疑唯輕原則,無法據以認定臺北雪梨灣出土屬於營建廢棄物,且被告B○○於審判中亦證稱系爭土地的土不是全部都由臺北雪梨灣來的,因此不應該把其他地點出土的營建廢棄物歸屬於臺北雪梨灣的出土,而起訴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被告D○○對於出土傾倒地點並不清楚,現場工地是非常大的地,工地主任不可能一直緊盯出土的部分,被告D○○依照一般工程管理全權委託萬益公司處理出土的部分,由萬益公司派人到現場簽發四聯單及相關車次記載、核對,被告D○○只會依照萬威公司陳報預計出土多少車次,而簽發等量的四聯單交給萬威公司,由萬威公司現場的人核對再交給司機,當天若有剩餘的四聯單,多退少補,會將四聯單再交還被告D○○,而D○○只需要知道當天有多少出土跟公司陳報、核算相關車次費用即可。
最後,四聯單會在整個出土工程結束之後,再由萬威公司收復之後,交還給總行公司,被告D○○不會處理到這個部分,況且,本案尚未進入到該程序就已經被查獲。
本件被告D○○只是依照慣例將四聯單交付給萬威公司的人,萬威公司四聯單有無交付、如何交付,被告D○○並不負責管理此部分,也不會處理此事,因此被告D○○與其他被告如萬威公司其他人不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竊佔罪部分,D○○不知道本件出土會傾倒何處,會如何處理,所以被告D○○不會有竊佔的主觀犯意,也不會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D○○對本件經過均不瞭解,請為無罪判決云云。
五、本院查:㈠被告甲○○○就西靈岩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而其為該寺廟之現任住持兼實際管理人乙節,並不爭執;
又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業經被告B○○等人非法傾倒營建廢棄物及擅自在該土地上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等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述,故此部分之事實,洵堪認定。
㈡惟稽諸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109年3月5日、26日偵查之供述及本院111年9月13日、10月11日審理時之供述:寺廟師父說邊坡原先角度太陡要把它填平緩一點下去才方便,我只是幫廟方做工程,我是廟的信徒,我是免費做這個工程,我發願要替該寺道路拓寬,該寺的老住持甲○○○原本就認識我,大約兩年多,109年2月中某日,我找當地的里長戌○○,我原本就認識他了,我當天對戌○○說我要來整地,我當天就鎖定要整這塊地,因為該地是觀光地區,遊覽車都停在路邊很危險,因此我發願要整這塊地,這塊地整到好市價大概約數十萬,但我沒跟廟方收錢,以前寺廟整建的時候,有堆了一些垃圾在現場,我發願要清理這些垃圾,不是載走,是要把它整片推平,住持他們告訴我這裡是田地,老住持只知道要整地做停車場,西靈巖寺住持甲○○○已經意識不太清楚了,都是由戌○○在跟甲○○○接觸,我才能認識廟方,戌○○說要填起來當停車場,我是負責管理西靈巖寺倒土的現場而已等語明確【見109偵1467號卷第152頁;
109偵1562號卷第59頁;
本院卷三第167頁、第312頁】,核與證人即里長戌○○於109年3月12日、6月4日偵查時證述:我和西靈岩寺的住持即被告甲○○○小時候就認識了,我是那邊的信徒,我們從小就那邊拜拜,那邊也隸屬於我們和美里,史騰階是廟裏較年輕的師父,我收到他轉交的西靈岩寺通知書,內容是說有個叫「小林」(即B○○),他說他去廟裡拜拜發願,他是跟甲○○○住持說的,說是要整理環境,並弄1個小型的停車場,後來甲○○○跟我講這件事,我怕會佔用政府的土地,才去領地籍圖及地籍謄本,才知道廟土地的地號就是通知書上寫的,我不知道有無佔用,是老師父跟我講B○○發願的事,在農曆年後,B○○也有來找我講,我們在西靈岩寺碰面,他說他有跟觀世音菩薩發願,說要整理環境並做一個小型的停車場,路口要拓寬,因為他有這樣講,師父和我及地方的人士「紅點」(台語)就有去向神明擲杯,問神明是否有同意整理環境及小型停車場的事,有擲到聖杯,但師父有說,來做的時候不可以亂丟垃圾,師父會這樣說,是因為80年間,建廟的時候,有些建材是倒在那個地方,後來有擲杯決定開工日期,開工日期為國曆2月27日7點至9點間開工,B○○並依期動工,動工時有找怪手1台,怪手司機我不認識,2月27日動工後我就很少到廟裡,我只知道怪手有在整地,車子有載土進去,我看到的土石是乾淨的土,我有去的時候,看到都是B○○在現場指揮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9偵1467號卷第213至215頁;
109他337號卷三第154至155頁】,與證人史騰階於109年3月7日警詢時證述:通知書上我簽代表人是因為甲○○○不懂國語,所以就委託我幫忙跟對方回答問題等語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符合【見109他337號卷一第42頁】,再互核與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是我們里長戌○○介紹他來的,一開始是里長先來找我洽談環境整理事宜,我跟里長說這個我沒辦法做主意,就要求里長先擲茭的,是聖杯才答應,後來里長真的擲茭出聖杯,我就答應里長這件工程,後來B○○就直接來動工,我沒有商量期程,都是里長處理,我沒有跟B○○協議,都是交給里長去安排,通知書是里長拿給我叫我簽的,里長跟我說要做路要先簽這一張,因為我不識字,所以我先簽名,在拿給史騰階幫我看,並且簽名;
他說要整理道路就是倒土啊,我想說要路大一點甘有要緊,當初是想說要將路做大條一點,剛開始來做的時候我不知道,我知道出去看的時候就已經發生事情了等語之供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見109他337號卷一第106頁,卷五第448頁;
109偵1467號卷第282頁、第217頁】,復衡情被告甲○○○為出家人之身分,因其信仰,其所為行事方式自有別於一般常人,此由證人即同案被告B○○向其表示欲發願行善後,被告甲○○○要求其需擲茭徵求佛祖意見乙節,可徵一般,故事實上縱然被告甲○○○知悉並同意被告B○○等人在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上為開挖整地乙事,亦難執此推論被告甲○○○就被告B○○等人傾倒廢棄物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情事必然參與或知情,況被告甲○○○年事已高,亦不識字,實難認其與被告B○○等人有共同為上開非法清理廢棄物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應堪認定。
從而,被告甲○○○辯解:伊對上開事實欄三、被告B○○等人在系爭49號停車場前土地上傾倒廢棄物及違反水土保持法各節,並不知情,應屬實在,洵堪採信。
㈢次查,被告D○○固為總行公司派駐在「台北雪梨灣興建案」之工地主任,負責管理該建案之出土事宜,並提供由總行公司依法申請之四聯單予運送出土之業者,然綜合證人即同案被告巳○○於本院111年8月23日審理時證稱:依我的認知,L○○的工作當時是在「台北雪梨灣興建案」顧現場跟開單,車輛出去要做登記的動作,雪梨灣出土的時候,運送卡車司機通常都是由老闆陳萬益指揮,他會說今天會有哪些車輛要來載,都是由他聯繫居多,比如說是哪些車隊去跟他聯絡,工地一定會有申報四聯單的動作,因為一定要依照建照去申請運送憑證的程序,原則上會放在工地,因為出土方便的關係,萬益公司承攬雪梨灣工程的土方工程,具體細節是看地下室有多少土方,把土方載走,以一般工程而言,由跑照的人把有進場到土資場的東西收回來,先交給土方的清運業者,弄好之後,再交給營造廠即總行公司,最後再做申報完工的動作,四聯單則是由清運業者即萬威交通公司回收後,再交給營造廠,他們的文書作業有時候可能是報月報或報完工的時候,才會交給營造廠,雪梨灣工程原本的土方要載往月眉跟宜蘭,我只跟被告D○○說要來載土,我知道的部分就是車子進來要發四聯單給他們,然後裝土就出去,出去的時候需要四聯單,正常流程就是挖土機挖完之後,就會來找我們這邊開立四聯單,四聯單只要填出廠的時間而已,請司機簽名,然後讓他們帶著走,我們的工作內容只是如此而已等語之供述情節【見本院卷三第87至100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本院同(23)日審理時證稱:我負責在工地開便條紙,計算開給車子單子的數量,老闆只交代我車子進來,挖土給他就好,是陳萬益他跟我說不要開給司機,案發當天我只有開立2張四聯單給司機而已,剩下的四聯單都放在原來工務所內,司機由陳萬益調度,老闆跟我說如果他有叫車就挖土給司機就好,老闆叫我不用開單給他們,只需要計車次就好,四聯單蓋完章後交給老闆,他們會處理,四聯單只有拿過來,但沒有開立四聯單,老闆叫我不用開,只需要記車次就好,四聯單是放在抽屜,叫我去拿而已,如果沒用,就又會放在抽屜裡,他第一天有拿一疊四聯單給我,我沒有仔細算數量,老闆說不用開給他們,之後早上時我去找工地主任即被告D○○,問他四聯單放在哪裡,如果沒要用,我再放回去,D○○沒有在現場,我們在山頂上,而他是在下面的工務所,相差4、500公尺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三第101至108頁】,核與證人即總行公司經理吳賜陸於109年7月10日偵查時證述:市政府蓋鋼印的四聯單都在我們工地,每天來幾台車就簽幾張給萬威工地的人,等到要請棄土證明尾款時,他們會將所有四聯單回執聯交給我們,我們再交還給市政府,等於是土都出完後等語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符合【見109他337號卷四第148頁】,再互核比對與被告D○○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四聯單是公司申請完後交由我統一保管,我會視每天出土的車次量提供四聯單給萬威交通公司派駐的人員,他用完不夠會找我領,我會事先在四聯單上承包人欄位簽名供他使用,因為我要在工地各處巡視,沒辦法一直盯著出土車輛,出土在載運車輛的四聯單都是給萬威交通公司處理,所以後續是他們保管,等到結案時才會提供給我;
四聯單我簽了約30、50份給萬益的現場,他們現場都不同人來管理,車輛都是他們找的,他們每天都會跟我報車子的台數,一般一台是12米,後來有14米、21米,日報表是我填寫,每天出土數量我都有寫,司機都是找萬益公司現場人簽,他們沒有對我們,(提示3月2日至3月9日手寫資料)這是車次及米數,比如62台14米,這些資料萬益公司要請款時,公司把資料傳給我確認,我再用手寫在白紙上,再對我之前每天登記的數量,數量都一致,我才跟公司說可以讓他們請款等語之供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見109他337號卷二第148頁、第222至223頁】,並各有上開筆錄在卷可稽。
是故,總行營造公司既已委由萬威公司負責清運土方,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被告D○○僅係負責前端出土之情況,尚無法管制運送土方之業者即萬威公司有無實際將之運送至合法土資場,或再為其他利用,況運送之車次及四聯單主要係由萬威公司派駐在工地之人負責發放及記載,縱貨車司機未如實拿到四聯單,被告D○○亦甚難或無法得知經萬益公司是何原因未予發放,應堪認定。
㈣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之清除、處理客體,必須係該法第2條所稱之廢棄物。
該條雖僅按廢棄物產生源分別為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二大類,而未就廢棄物予以明確定義,然依其文義仍可判斷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廢棄物,其本質上須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者為限。
而所謂「營建剩餘土石方」,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96年3月15日修正),係指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營建剩餘土石方,因不會產生二次污染,不同於廢棄物之具有污染性(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柒、一、「加強教育宣導溝通觀念」);
其自產出至使用,均為資源利用狀態,故不以廢棄物認定。
此從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0條並列「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而為規定,亦可佐證。
另依行政院86年12月31日台86內字第52110號函示,復認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故營建剩餘土石方非屬廢棄物,其清除、處理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管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或第41條之規範,自無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適用。
職是,本件「台北雪梨灣興建案」係由總行公司負責營造之全新建案,而該建案座落之處所挖除後之原始山體土石方,其土質代碼為B2-1,如土質分類代碼表所示,係屬「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30%)」,此有基隆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及土質分類代碼表、該建案之地質鑽探報告乙件在卷可佐【見109他337號卷五第69至367頁;
本院卷二第101至103頁、第113至144頁】。
又稽諸證人即貨車司機彭敬恩等人於警詢時亦均證稱:自該工地載運之土石並非營業廢棄物,而係乾淨之土石、岩土或花土等語明確【見109他337號卷一第32頁、第36頁、第115頁;
109偵453號卷一第61頁至274頁】,與同案被告B○○、I○○、巳○○、L○○等人於警偵審訊時亦表示由該工地載運之土石為乾淨之花土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見109他337號卷一第115頁,卷二第257頁;
本院卷三第88頁、第104頁、第174頁】,足徵該工地所產出之土石,均係來自挖掘原始岩盤之土石層,並非屬廢棄物之範圍無訛。
㈤再徵諸一般經驗法則,營建廢棄物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二者所需費用高低不同,且前者處理費用往往高於後者,而依證人即總行公司經理吳賜陸於109年7月10日偵查時證述:清運開挖之土石是分別計算,水保計晝大概16000立分米、建照大約9萬立方米,這是未扣除回填數量,回填數量只有2、3000立方米,所以我購買棄土證明的數量12萬多立方米,這是鬆方數量,實方是鬆方除以1.2,實方是10萬立方米左右,當初跟月眉是簽挖、運一起買,1立方米是780元,因為那座山是岩盤,月眉要負責挖及運及證明的費用,棄土證明是1立米(鬆方)150元,運送的車輛是萬威交通,也是月眉的,此工地還要用開山機挖掘,當時先給全部棄土證明的錢,只保留10%,等運完土聯單全回來,我們才會給10%,其他是運、挖是以月計價,是以實方計價,保留款也是10%。
本建案是108年9月底或10月初開始運送廢棄之土石,108年11月底,因為月眉土資場因為下大雨有流出現象,就遭基隆市政府停工,基隆的工地無處可棄置,我們公司是萬威交通公司簽約,萬威公司就另外去找土資場,有找到宜蘭的台灣水泥場、宜蘭蘭陽溪砂石場、宜蘭天宥砂石場,都有向基隆市政府報准,報准時間大約是109年1月底、2月初報准,我們工地大約109年2月底才開始出土,運土也是萬威找來的,申請這三家的費用都是萬威自行處理,運出的費用也是照原來簽約的内容計價,運到宜蘭的費用也是萬威自行吸收,沒有向我們公司另外請款,我們公司工地現場是以車載運數量控管,萬威有專人在管控,他們有人在現場管制,每出一車會寫1張聯單給司機,我們是用4聯單管制,工地主任也會計車次,每月萬威公司來請款時,請款單上車輛容量與車次,我們會核對我們工地記載的數量,若相符,我們就會給他們公司請款費用,其中保留10%,市政府蓋鋼印的四聯單都在我們工地,每天來幾台車就簽幾張給萬威工地的人,等到要請棄土證明尾款時,他們會將所有4聯單回執聯交給我們,等於是土都出完後,我們再交還給市政府等語明確綦詳【見109他337號卷一第146至148頁】,再互核比對其總行公司與萬威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內容以觀,確實係依一般市場價格委託萬威公司挖運土方,亦有總行公司工程合約乙件在卷可徵【見本院卷二第145至149頁】,足徵被告D○○及其辯護人以該建案之工地所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其清除、處理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管理,並無廢棄物清理法之適用等語置辯,與事實相符,亦屬有據,應堪採信。
六、綜上各節事證以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甲○○○、D○○上開犯行,且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甲○○○、D○○之認定。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D○○有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爰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甲○○○、D○○犯罪,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宣告。
丙、本院依職權告發訴外人戌○○里長
一、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開事實欄二、三所載被告B○○等人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第4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既未遂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參諸證人B○○於本院111年9月13日審理時證述:我坦白說這全是里長戌○○指使的,租地是他帶我去租的,我是現場工人沒有錯,但我不是實際負責人,被告天○○租地給我時,有口頭跟我說他只租他的使用範圍給我,我確定有,是里長戌○○說沒關係,天○○從頭到尾都沒有給我錢,是里長戌○○付給我36萬元,不是天○○,我跟天○○並不熟識,因為里長有收錢,我只負責收土,一切都是戌○○指使,他帶我去承租土地,所以要整地、傾倒廢土,戌○○跟我說廟方要填起來當停車場,並且跟我說這不違法,若有違法,可以請什麼的,但這個我並不清楚,因為我不是實際的負責人,戌○○地是他找的,工作是我去做的沒錯,我不認識其他人,我如何能從基隆市、臺北市找到貢寮區和美街那邊的土地, 戌○○會叫人紀錄一天會有幾輛車,當時有先談好1台車多少錢才會去倒土,我1 台車要給戌○○2 仟元。
賺錢的人沒事情,沒賺的人卻有事情,這樣社會就不對了,土地是別人的,跟戌○○無關,地主完全不知情,戌○○說只是挖土又不是什麼大工程,我們也認為這門生意只是載土,又不是什麼大事情,戌○○都是報這種生意,今天車子收多少量,他有用我的車,他就要給我多少錢,機械跟工人都需要成本,他跟各個工地收錢,甚至有些土根本不是從雪梨灣來的,他去載多少台,就要給我多少錢,戌○○跟陳萬益都沒有拿出來,戌○○跟陳萬益不認識,戌○○有無接其他工地的案子我不清楚,價錢應該是6仟至7仟元,我不敢說是6仟至8仟元,因為有時趕工,就會比較多錢,陳萬益的工地就是在趕工,戌○○哪有給我錢,我的意思是戌○○自己叫的車,要給我錢,但是我自己叫的車,我要給戌○○1台2仟元,現在我都坦白說了,為何是起訴我們,而不是起訴戌○○,起訴內容沒有意見,我都承認,但是主謀戌○○未到案,我是外地人,當地地方我完全不熟,不要牽連無故地主、老和尚,主謀應該負責,不要牽連無辜者等語明確綦詳【見本院卷三第159至169頁、第312至317頁】,核與證人甲○○○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是我們里長戌○○介紹他來的,一開始是里長先來找我洽談環境整理事宜,我跟里長說這個我沒辦法做主意,就要求里長先擲茭的,是聖杯才答應,後來里長真的擲茭出聖杯,我就答應里長這件工程,後來B○○就直接來動工,我沒有商量期程,都是里長處理。
我沒有跟B○○協議,都是交給里長去安排,通知書是里長拿給我叫我簽的,里長跟我說要做路要先簽這一張,因為我不識字,所以我先簽名,在拿給史騰階幫我看,並且簽名;
他說要整理道路就是倒土啊,我想說要路大一點甘有要緊,當初是想說要將路做大條一點,剛開始來做的時候我不知道,我知道出去看的時候就已經發生事情了等語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9他337號卷一第106頁,卷五第448頁;
109偵1467號卷第282頁、第217頁】,再互核與被告天○○於本院111年10月11日審理時供述:是里長介紹B○○來埋涵管的等語之供述情節亦大致符合【見本院卷三第312頁】,與證人戌○○於本院111年7月19日審理時證述:「我是在1 、20年前認識B○○,中間B○○與我沒有聯繫,大約在109 年總統大選前後,B○○找我問和美街有無農地可以承租,當時剛好天○○他爸留下來的稻田被水沖刷淹掉,所以我介紹B○○跟天○○承租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當時也有寫契約書」、「【B○○當初承租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下稱第385地號)的目的?】B○○說他要種植樹木、花,需要幾分地,所以他來找我,我就想到天○○是我里區的鄰長,跟他們家認識了幾十年,所以我就介紹天○○讓B○○承租那塊土地」、「【你是否有說天○○的土地有積水?】是,有積水所以需要埋涵管」、「【天○○有跟你說他的土地積水要埋涵管?】當時我到農經科去申請,但農經科說這是私人土地,目前也沒有經費需要再等一段時間看看,剛好那時候B○○來找我」、「【(請求提示109 年度他字第337 號卷卷一第173頁土地承租契約),簽租約時你是見證人,你是否在場?】(經證人戌○○閱後回答)是」、「【請具體講述簽約的過程?】當時有談到租金,但天○○考量到他要埋涵管要花一點錢,所以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再重新擬定契約,但B○○沒有遵守契約書的規定,也有談到整地處理跟水源開發、疏通峻溝灌溉,所需之費用抵銷,及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每年1月1日租金訂為新台幣6 萬元,第一年是沒有收租金的」、「【你是否知悉第385 地號在B○○傾倒廢土前之情形?】原本是梯田,有很多石頭,積水很嚴重,都不能種菜了」、「【第385 地號之歷年耕作或管理情形?】先由天○○的爸爸管理,天○○爸爸去世後就交給天○○,第385 地號就在他們家門前而已。
在天○○爸爸那一個輩份有約定各自使用的範圍,因為共有人太多,無法分割,而第385 地號當初是由天○○爸爸負責耕作管理」、「【再次向你確認,天○○父親那一輩就共有之第385 地號土地有約定特定使用範圍?】對,就是土地離誰比較近,就由誰負責耕作」、「【是否曾有其他吳家親戚在第385 地號耕作過?】沒有,當初就已經都分好了,因為我長期住在和美沒有離開過,所以很了解」、「【簽約時,有無人調閱第385 地號相關之地籍資料?】我有調土地謄本」、「【土地謄本上是否有寫明天○○的持分為多少?】我忘了,可能有分到兩、三分地」、「【(請求提示109 年度他字第337 號卷卷一第171 頁土地所有權狀)該土地所有權狀是你調閱?】(經證人戌○○閱後回答)是」、「【該土地權狀載明天○○的持分是7/100 ,所以在簽約時,你就知道天○○只有持有部分地號權利?】是」、「【天○○在出租時,有無詢問其他共有人可否出租全部地號,取得授權?】沒有,也沒有授權書,天○○就跟B○○講這是他的持份」、「【為何契約上是記載出租範圍是出租第385 地號的全部,並未載明是出租天○○持分或是天○○使用之範圍?】因為第385 地號是天○○他們家在耕作的,全部總共有一百多張土地謄本,天○○他們家的持份大概就是十幾甲」、「【有沒有其他共有人之授權書?】沒有」、「【B○○簽約時,他如何知悉天○○只有持分7/100 ?又如何知悉天○○所使用之特定範圍?】我不太瞭解問題」、「【簽約當天你有無在場?】有」、「【在簽約時,你與B○○、天○○是否有一同去第385 地號現場查看天○○之使用範圍?】有去現場,但沒有說使用範圍,就是說他們前面那塊地是第385 地號」、「【跟你確認你一開始回答,出租範圍是第385 地號以前天○○之父親有在使用的那一塊土地,所以是租這塊,但你現在為何說沒有講使用範圍?】因為就我所知,第385 地號就是分給天○○的爸爸管理,其他人持分是在旁邊」、「【請問你是否在這份契約裡擔任見證人?】是」、「【你既已知情天○○僅有第385 地號的百分之七持分,僅能出租他持分部分,其他還有百分之九十三是別人的,為何還能以六萬元出租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之全部,天○○為何持有百分之七就能處分掉、使用到、出租第385 地號之全部並且收錢,其他持分百分之九十三共有人之權利有無顧及?】可能是我當時的疏忽」等語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卷卷二,第290至300頁】,並有上開109年度他字第337號卷卷一第173頁土地承租契約書、109年度他字第337號卷卷一第171頁土地所有權狀各1件在卷可徵。
因此,證人戌○○係案發地之管轄現任里長,且本件109年度他字第337號卷卷一第173頁土地承租契約書之簽租約時證人戌○○里長係見證人,亦親自調取上開109年度他字第337號卷卷一第171 頁土地所有權狀無訛,進而已知情天○○僅有第385地號的百分之七持分,僅能出租他持分部分,其他還有百分之九十三是別人的,為何還能以六萬元出租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全部,天○○為何持有百分之七就能處分掉、使用到、出租第385地號之全部並且收錢,其他持分百分之九十三共有人之權利完全被犧牲棄之不顧,其熱心程度及關懹參與程度遠比上開持分百分之九十三共有人之權利所有人更瞭解該地之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既未遂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之有無,此乃里長職責所在必更加注意其係上開契約之見證人,豈可諉為疏忽之理?綜合上開事證勾稽以觀,足徵證人即里長戌○○非旦與本案犯罪事實關係密切,尚且持有百分之七就能處分掉、使用到、出租第385地號之全部並且收錢,其他持分百分之九十三共有人之權利完全被犧牲棄之不顧之共同犯嫌重大,因此,證人戌○○涉犯是否與被告B○○等人共同涉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第4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堆積土石、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既未遂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刑法第320條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等罪嫌,本院無從加以審究,為維護公權力依法定程序正當進行、公共安全公眾權益,以明真相事實,爰依職權告發,送請檢察官另行偵查為宜。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渝鈞、劉星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水土保持法第32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單位:平方公尺)
編號 地號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 使用面積 所有權人 1 382 4617 吳𡍼城、申○○、吳阿石、未○○、午○○、寅○○、辛○○、丁○○、癸○○、庚○○、子○○、壬○○、天○○、亥○○、O○○、R○○、S○○、P○○、N○○、Q○○、A○○、E○○、玄○○、李嘉芸、卯○○、M○○、己○○、J○○、丑○○、丙○○、酉○○、宙○○、宇○○、賴招治、K○○ 2 384-2 40 同上 3 385 1808 同上 4 385-1 238 同上 5 403 398 同上 6 405 667 乙○○、地○○、G○○、F○○、壬○○、子○○、寅○○、癸○○、庚○○ 7 未登記 621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382地號旁)
附表二:(單位:平方公尺)
編號 地號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 使用面積 備註 1 1-1 403 所有權人:西靈岩 登記管理者:張坤 實際管理者:甲○○○ 2 2 378 同上 3 2-1 73 同上 4 3 493 同上 5 3-2 137 同上 6 未登記 141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3地號旁)
附表三:(營業貨運曳引車)
編號 姓名 車號 時間 地點 1 彭敬恩 KLA-5128 ①109年3月1日15時7分。
②109年3月1日16時39分。
③109年3月2日6時2分。
④109年3月2日9時16分。
⑤109年3月2日10時54分。
⑥109年3月2日13時44分。
⑦109年3月2日15時44分。
⑧109年3月2日17時45分。
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8車次) 2 陳均維 (原名:陳君維、陳嘉民) KLA-5127 ⒈ ①109年2月7日8時52分。
②109年2月7日17時27分。
③109年2月8日7時5分。
④109年2月9日7時4分。
⑤109年2月9日11時25分。
⑥109年2月9日16時1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4時50分。
②109年2月28日7時45分。
③109年2月28日9時10分。
④109年2月28日11時6分。
⑤109年2月28日13時13分。
⑥109年2月28日15時6分。
⑦109年2月28日16時51分。
⑧109年2月29日5時45分。
⑨109年2月29日8時14分。
⑩109年2月29日9時32分。
⑪109年2月29日11時19分。
⑫109年2月29日12時59分。
⑬109年2月29日14時47分。
⑭109年2月29日17時7分。
⑮109年3月2日11時44分。
⑯109年3月2日14時36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6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16車次) 3 劉宣杞 KLA-5518 ⒈ ①109年1月14日2時44分。
②109年1月14日5時35分。
③109年1月14日8時13分。
④109年1月14日13時17分。
⑤109年1月14日15時20分。
⑥109年1月15日7時31分。
⑦109年1月15日9時25分。
⑧109年1月15日11時9分。
⑨109年1月15日13時8分。
⑩109年1月15日16時15分。
⑪109年1月16日6時。
⑫109年1月16日8時58分。
⑬109年1月16日10時50分。
⑭109年1月16日12時34分。
⑮109年1月16日15時32分。
⑯109年1月17日6時59分。
⑰109年1月17日8時59分。
⑱109年1月17日11時15分。
⑲109年1月17日14時37分。
⑳109年1月17日16時27分。
㉑109年1月18日6時46分。
㉒109年1月18日8時38分。
㉓109年1月18日10時17分。
㉔109年1月18日12時10分。
㉕109年1月18日14時35分。
㉖109年1月18日16時35分。
㉗109年1月19日5時58分。
㉘109年1月19日7時41分。
㉙109年1月19日9時22分。
㉚109年1月19日11時9分。
㉛109年1月19日14時29分。
㉜109年1月19日17時27分。
㉝109年2月7日7時1分。
㉞109年2月8日6時26分。
㉟109年2月8日8時52分。
㊱109年2月8日11時14分。
㊲109年2月8日13時5分。
㊳109年2月8日15時37分。
㊴109年2月9日8時5分。
㊵109年2月9日11時36分。
㊶109年2月9日15時44分。
⒉ ①109年2月27日14時2分。
②109年2月28日4時21分。
③109年2月28日6時51分。
④109年2月29日6時13分。
⑤109年2月29日9時1分。
⑥109年2月29日10時27分。
⑦109年2月29日12時10分。
⑧109年2月29日13時48分。
⑨109年2月29日15時51分。
⑩109年3月1日5時51分。
⑪109年3月1日7時54分。
⑫109年3月1日10時。
⑬109年3月1日11時22分。
⑭109年3月1日12時51分。
⑮109年3月2日7時19分。
⑯109年3月2日9時29分。
⑰109年3月2日10時44分。
⑱109年3月2日13時42分。
⑲109年3月2日15時22分。
⑳109年3月2日17時4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41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0車次) 4 陳原呈 KLA-5502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42分。
②109年1月10日8時4分。
③109年1月10日10時8分。
④109年1月10日13時34分。
⑤109年1月10日15時25分。
⑥109年1月10日17時29分。
⑦109年1月11日5時22分。
⑧109年1月11日7時35分。
⑨109年1月11日9時42分。
⑩109年1月11日11時30分。
⑪109年1月11日13時25分。
⑫109年1月11日17時17分。
⑬109年1月12日5時16分。
⑭109年1月12日7時56分。
⑮109年1月12日9時36分。
⑯109年1月12日11時20分。
⑰109年1月12日13時10分。
⑱109年1月14日5時27分。
⑲109年1月14日7時49分。
⑳109年1月14日10時8分。
㉑109年1月14日11時53分。
㉒109年1月14日14時36分。
㉓109年1月14日16時42分。
㉔109年1月15日5時24分。
㉕109年1月15日10時5分。
㉖109年1月15日12時2分。
㉗109年1月15日13時49分。
㉘109年1月15日15時47分。
㉙109年1月15日17時29分。
㉚109年1月16日4時43分。
㉛109年1月16日8時47分。
㉜109年1月16日10時43分。
㉝109年1月16日12時36分。
㉞109年1月16日15時14分。
㉟109年1月16日17時10分。
㊱109年1月17日6時37分。
㊲109年1月17日8時26分。
㊳109年1月17日10時48分。
㊴109年1月17日14時22分。
㊵109年1月17日16時24分。
㊶109年1月18日7時14分。
㊷109年1月18日9時。
㊸109年1月18日11時2分。
㊹109年1月18日12時49分。
㊺109年1月18日14時59分。
㊻109年1月18日17時4分。
㊼109年1月19日6時。
㊽109年1月19日8時7分。
㊾109年1月19日9時57分。
㊿109年1月19日11時42分。
109年1月19日14時42分。
109年1月19日17時33分。
109年2月7日5時39分。
109年2月7日10時4分。
109年2月7日18時8分。
109年2月8日6時26分。
109年2月8日8時38分。
109年2月8日10時44分。
109年2月8日12時23分。
109年2月8日14時48分。
109年2月8日16時39分。
109年2月9日6時10分。
109年2月9日10時9分。
109年2月9日12時37分。
109年2月9日16時31分。
⒉ ①109年2月27日14時51分。
②109年2月28日4時41分。
③109年2月28日7時25分。
④109年2月28日8時56分。
⑤109年2月28日10時42分。
⑥109年2月28日12時15分。
⑦109年2月28日13時47分。
⑧109年2月28日15時29分。
⑨109年2月29日5時19分。
⑩109年2月29日7時51分。
⑪109年2月29日9時6分。
⑫109年2月29日10時33分。
⑬109年2月29日12時13分。
⑭109年2月29日14時27分。
⑮109年2月29日16時9分。
⑯109年3月1日5時10分。
⑰109年3月1日9時6分。
⑱109年3月1日10時16分。
⑲109年3月1日11時32分。
⑳109年3月1日12時47分。
㉑109年3月1日14時6分。
㉒109年3月1日15時36分。
㉓109年3月2日5時31分。
㉔109年3月2日8時18分。
㉕109年3月2日9時55分。
㉖109年3月2日11時25分。
㉗109年3月2日13時54分。
㉘109年3月2日15時11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65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8車次) 5 陳又緁 KLA-5302 ⒈ ①109年1月11日8時45分。
②109年1月11日11時10分。
③109年1月11日13時39分。
④109年1月11日17時18分。
⑤109年1月17日10時24分。
⑥109年1月17日15時29分。
⑦109年1月18日8時51分。
⑧109年1月18日11時4分。
⑨109年1月18日13時8分。
⑩109年1月18日15時25分。
⑪109年1月18日17時35分。
⑫109年2月7日9時。
⑬109年2月8日7時46分。
⑭109年2月8日10時2分。
⑮109年2月8日11時52分。
⑯109年2月8日13時52分。
⑰109年2月8日16時23分。
和美街58號。
(共17車次) 6 傅責逢 KLA-5093 ①109年2月28日10時1分。
②109年2月29日9時45分。
③109年2月29日11時24分。
④109年2月29日12時49分。
⑤109年2月29日14時31分。
⑥109年2月29日16時14分。
⑦109年3月1日9時46分。
⑧109年3月1日10時57分。
⑨109年3月1日12時8分。
⑩109年3月1日13時42分。
⑪109年3月1日15時11分。
⑫109年3月1日16時41分。
⑬109年3月2日11時3分。
⑭109年3月2日13時38分。
⑮109年3月2日15時2分。
⑯109年3月2日16時34分。
⒈109年1月1日至109年2月7日間某時、日,曾2次載運鐵板、挖土機頭、操作油等物至和美街58號現場。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16車次) 7 蔡文睿 KLA-6631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34分。
②109年1月10日7時58分。
③109年1月10日10時8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45分。
⑤109年1月10日15時11分。
⑥109年1月10日17時2分。
⑦109年1月11日5時31分。
⑧109年1月11日7時51分。
⑨109年1月11日9時42分。
⑩109年1月11日11時31分。
⑪109年1月11日13時57分。
⑫109年1月11日17時33分。
⑬109年1月12日5時29分。
⑭109年1月12日7時56分。
⑮109年1月12日9時47分。
⑯109年1月12日12時5分。
⑰109年1月14日3時45分。
⑱109年1月14日6時11分。
⑲109年1月14日8時21分。
⑳109年1月14日10時55分。
㉑109年1月14日14時13分。
㉒109年1月14日16時26分。
㉓109年1月15日5時25分。
㉔109年1月15日8時21分。
㉕109年1月15日10時5分。
㉖109年1月15日12時20分。
㉗109年1月15日14時16分。
㉘109年1月15日16時22分。
㉙109年1月16日5時1分。
㉚109年1月16日9時12分。
㉛109年1月16日11時1分。
㉜109年1月16日12時52分。
㉝109年1月16日15時47分。
㉞109年1月16日17時40分。
㉟109年1月17日6時47分。
㊱109年1月17日8時52分。
㊲109年1月17日10時59分。
㊳109年1月17日14時31分。
㊴109年1月17日16時25分。
㊵109年1月18日7時24分。
㊶109年1月18日9時8分。
㊷109年1月18日11時19分。
㊸109年1月18日13時18分。
㊹109年1月18日15時26分。
㊺109年1月18日17時27分。
㊻109年1月19日6時21分。
㊼109年1月19日8時32分。
㊽109年1月19日10時12分。
㊾109年1月19日12時19分。
㊿109年1月19日15時26分。
109年1月19日18時4分。
109年2月7日5時39分。
109年2月7日10時20分。
109年2月7日18時8分。
109年2月8日6時46分。
109年2月8日8時52分。
109年2月8日10時45分。
109年2月8日12時37分。
109年2月8日14時47分。
109年2月8日16時39分。
109年2月9日6時10分。
109年2月9日10時9分。
109年2月9日12時9分。
109年2月9日16時37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4時46分。
②109年2月28日7時39分。
③109年2月28日9時53分。
④109年2月28日11時24分。
⑤109年2月28日13時8分。
⑥109年2月28日15時2分。
⑦109年2月28日16時43分。
⑧109年2月29日5時22分。
⑨109年2月29日8時2分。
⑩109年2月29日9時28分。
⑪109年2月29日11時10分。
⑫109年2月29日12時47分。
⑬109年2月29日14時15分。
⑭109年2月29日16時。
⑮109年3月1日5時22分。
⑯109年3月1日9時11分。
⑰109年3月1日10時22分。
⑱109年3月1日11時38分。
⑲109年3月1日12時54分。
⑳109年3月1日14時11分。
㉑109年3月1日15時42分。
㉒109年3月2日6時。
㉓109年3月2日8時49分。
㉔109年3月2日10時。
㉕109年3月2日11時36分。
㉖109年3月2日14時25分。
㉗109年3月2日16時1分。
㉘109年3月2日17時53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64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8車次) 8 林奕均 KLA-5129 ⒈ ①109年1月10日7時21分。
②109年1月10日9時40分。
③109年1月10日12時8分。
④109年1月10日13時55分。
⑤109年1月10日15時54分。
⑥109年1月11日11時45分。
⑦109年1月11日13時46分。
⑧109年1月11日17時34分。
⑨109年1月12日7時4分。
⑩109年1月12日9時9分。
⑪109年1月12日10時59分。
⑫109年1月12日12時50分。
⑬109年1月14日6時37分。
⑭109年1月14日9時29分。
⑮109年1月14日11時58分。
⑯109年1月14日14時44分。
⑰109年1月14日16時51分。
⑱109年1月15日6時48分。
⑲109年1月15日8時39分。
⑳109年1月15日10時37分。
㉑109年1月15日12時46分。
㉒109年1月15日14時40分。
㉓109年1月15日16時29分。
㉔109年1月16日6時50分。
㉕109年1月16日9時56分。
㉖109年1月16日12時4分。
㉗109年1月16日13時59分。
㉘109年1月16日16時30分。
㉙109年1月17日7時54分。
㉚109年1月17日10時31分。
㉛109年1月17日12時35分。
㉜109年1月17日15時29分。
㉝109年1月17日17時28分。
㉞109年1月18日8時16分。
㉟109年1月18日9時59分。
㊱109年1月18日11時58分。
㊲109年1月18日14時24分。
㊳109年1月19日7時14分。
㊴109年1月19日9時10分。
㊵109年1月19日11時。
㊶109年1月19日14時2分。
㊷109年1月19日17時14分。
㊸109年2月7日9時30分。
㊹109年2月7日17時45分。
㊺109年2月8日8時6分。
㊻109年2月8日9時44分。
㊼109年2月8日11時29分。
㊽109年2月8日13時19分。
㊾109年2月8日15時38分。
㊿109年2月9日7時46分。
109年2月9日11時14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5時59分。
②109年3月1日6時13分。
③109年3月1日9時26分。
④109年3月1日10時36分。
⑤109年3月1日12時2分。
⑥109年3月1日13時20分。
⑦109年3月1日14時36分。
⑧109年3月2日7時32分。
⑨109年3月2日9時22分。
⑩109年3月2日10時29分。
⑪109年3月2日13時27分。
⑫109年3月2日15時6分。
⑬109年3月2日16時33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51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13車次、年月日時分運送鋼板) 9 容震 KLD-2861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36分。
②109年1月10日8時7分。
③109年1月10日10時35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54分。
⑤109年1月10日15時25分。
⑥109年1月10日18時15分。
⑦109年1月11日5時15分。
⑧109年1月11日7時28分。
⑨109年1月11日9時31分。
⑩109年1月11日11時30分。
⑪109年1月11日13時24分。
⑫109年1月11日16時42分。
⑬109年1月12日5時17分。
⑭109年1月12日7時56分。
⑮109年1月12日10時28分。
⑯109年1月12日12時57分。
⑰109年1月14日2時44分。
⑱109年1月14日5時21分。
⑲109年1月14日8時13分。
⑳109年1月14日10時31分。
㉑109年1月14日13時48分。
㉒109年1月14日15時54分。
㉓109年1月15日4時11分。
㉔109年1月15日7時21分。
㉕109年1月15日9時27分。
㉖109年1月15日11時18分。
㉗109年1月15日13時24分。
㉘109年1月15日15時34分。
㉙109年1月16日3時47分。
㉚109年1月16日7時19分。
㉛109年1月16日9時49分。
㉜109年1月16日11時40分。
㉝109年1月16日13時51分。
㉞109年1月16日16時16分。
㉟109年1月17日6時37分。
㊱109年1月17日8時38分。
㊲109年1月17日10時59分。
㊳109年1月17日13時35分。
㊴109年1月18日7時41分。
㊵109年1月18日9時29分。
㊶109年1月18日11時27分。
㊷109年1月18日13時27分。
㊸109年1月18日15時43分。
㊹109年1月18日17時49分。
㊺109年1月19日6時21分。
㊻109年1月19日8時20分。
㊼109年1月19日10時8分。
㊽109年1月19日11時55分。
㊾109年1月19日14時59分。
㊿109年1月19日18時。
109年2月7日7時。
109年2月7日10時30分。
109年2月8日6時46分。
109年2月8日8時52分。
109年2月8日10時58分。
109年2月8日12時50分。
109年2月8日15時18分。
109年2月8日17時26分。
109年2月9日6時10分。
109年2月9日10時30分。
109年2月9日14時15分。
109年2月9日16時36分。
⒉ ①109年2月29日5時31分。
②109年2月29日7時41分。
③109年2月29日9時10分。
④109年2月29日11時1分。
⑤109年2月29日12時41分。
⑥109年2月29日15時23分。
⑦109年3月1日5時43分。
⑧109年3月1日9時7分。
⑨109年3月1日11時15分。
⑩109年3月1日12時45分。
⑪109年3月1日14時7分。
⑫109年3月1日15時40分。
⑬109年3月2日5時9分。
⑭109年3月2日7時59分。
⑮109年3月2日9時42分。
⑯109年3月2日11時23分。
⑰109年3月2日12時50分。
⑱109年3月2日15時46分。
⑲109年3月2日17時1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62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19車次) 10 陳旭庭 KLA-5303 ⒈ ①109年1月10日8時39分。
②109年1月10日11時2分。
③109年1月10日12時45分。
④109年1月10日14時40分。
⑤109年1月10日16時17分。
⑥109年1月10日17時53分。
⑦109年1月11日8時11分。
⑧109年1月11日10時16分。
⑨109年1月11日12時15分。
⑩109年1月11日16時43分。
⑪109年1月14日3時9分。
⑫109年1月14日5時54分。
⑬109年1月14日8時53分。
⑭109年1月14日13時58分。
⑮109年1月14日16時10分。
⑯109年1月15日4時29分。
⑰109年1月15日7時34分。
⑱109年1月15日9時35分。
⑲109年1月15日12時54分。
⑳109年1月15日14時50分。
㉑109年1月15日16時38分。
㉒109年1月16日7時40分。
㉓109年1月16日9時35分。
㉔109年1月16日11時29分。
㉕109年1月16日13時46分。
㉖109年1月16日16時8分。
㉗109年1月17日7時38分。
㉘109年1月17日10時1分。
㉙109年1月17日11時52分。
㉚109年1月17日15時13分。
㉛109年1月17日17時2分。
㉜109年1月18日7時53分。
㉝109年1月18日9時36分。
㉞109年1月18日11時36分。
㉟109年1月18日13時37分。
㊱109年1月18日16時53分。
㊲109年1月19日6時42分。
㊳109年1月19日8時41分。
㊴109年1月19日10時21分。
㊵109年1月19日12時19分。
㊶109年1月19日16時19分。
㊷109年2月7日8時23分。
㊸109年2月7日15時57分。
㊹109年2月8日5時16分。
㊺109年2月8日8時38分。
㊻109年2月8日10時17分。
㊼109年2月8日11時52分。
㊽109年2月8日14時4分。
㊾109年2月8日16時23分。
㊿109年2月9日6時44分。
109年2月9日10時46分。
109年2月9日14時22分。
109年2月9日16時53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6時45分。
②109年2月28日8時33分。
③109年2月28日10時23分。
④109年2月28日12時19分。
⑤109年2月28日14時56分。
⑥109年2月28日16時47分。
⑦109年2月29日5時50分。
⑧109年2月29日8時23分。
⑨109年2月29日10時5分。
⑩109年2月29日11時36分。
⑪109年2月29日13時39分。
⑫109年2月29日15時36分。
⑬109年3月1日7時19分。
⑭109年3月1日14時56分。
⑮109年3月1日16時16分。
⑯109年3月2日5時2分。
⑰109年3月2日7時22分。
⑱109年3月2日14時45分。
⑲109年3月2日16時15分。
⑳109年3月2日18時2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53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0車次) 11 林裕忠 KLA-5120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12分。
②109年1月10日7時36分。
③109年1月10日9時43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31分。
⑤109年1月10日14時15分。
⑥109年1月10日16時35分。
⑦109年1月10日17時57分。
⑧109年1月11日7時52分。
⑨109年1月11日9時57分。
⑩109年1月11日12時4分。
⑪109年1月11日16時44分。
⑫109年1月12日6時15分。
⑬109年1月12日10時51分。
⑭109年1月12日13時2分。
⑮109年1月14日3時4分。
⑯109年1月14日5時42分。
⑰109年1月14日8時35分。
⑱109年1月14日12時5分。
⑲109年1月14日15時4分。
⑳109年1月15日6時55分。
㉑109年1月15日9時9分。
㉒109年1月15日10時50分。
㉓109年1月15日16時22分。
㉔109年1月16日5時23分。
㉕109年1月16日8時23分。
㉖109年1月16日10時35分。
㉗109年1月16日15時39分。
㉘109年1月16日17時27分。
㉙109年1月17日6時55分。
㉚109年1月17日9時31分。
㉛109年1月17日11時45分。
㉜109年1月17日15時19分。
㉝109年1月17日17時16分。
㉞109年1月18日9時14分。
㉟109年1月18日11時28分。
㊱109年1月18日13時30分。
㊲109年1月18日15時45分。
㊳109年1月18日17時50分。
㊴109年1月19日7時59分。
㊵109年1月19日9時57分。
㊶109年1月19日12時5分。
㊷109年1月19日14時57分。
㊸109年1月20日10時52分。
㊹109年1月20日17時48分。
㊺109年1月21日11時59分。
㊻109年1月21日17時22分。
㊼109年2月7日8時28分。
㊽109年2月7日16時29分。
㊾109年2月8日7時45分。
㊿109年2月8日9時24分。
109年2月8日11時17分。
109年2月8日13時24分。
109年2月8日15時52分。
109年2月9日7時29分。
109年2月9日9時49分。
109年2月9日13時58分。
109年2月9日16時46分。
109年2月10日16時22分。
⒉ ①109年2月27日12時2分。
②109年2月27日15時7分。
③109年2月28日5時45分。
④109年2月28日8時13分。
⑤109年2月28日10時29分。
⑥109年2月28日12時42分。
⑦109年2月28日15時33分。
⑧109年2月29日7時10分。
⑨109年2月29日9時52分。
⑩109年2月29日11時28分。
⑪109年2月29日13時37分。
⑫109年3月1日5時51分。
⑬109年3月1日9時18分。
⑭109年3月1日10時49分。
⑮109年3月1日12時8分。
⑯109年3月1日13時35分。
⑰109年3月1日15時26分。
⑱109年3月2日5時54分。
⑲109年3月2日9時5分。
⑳109年3月2日11時55分。
㉑109年3月2日14時45分。
㉒109年3月2日16時21分。
㉓109年3月2日17時50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58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3車次) 12 賴俊煒 KLA-6202 ①109年2月28日6時58分。
②109年2月28日9時4分。
③109年2月28日10時44分。
④109年2月28日12時34分。
⑤109年2月28日14時8分。
⑥109年2月28日16時22分。
⑦109年3月1日5時29分。
⑧109年3月1日7時44分。
⑨109年3月1日9時55分。
⑩109年3月1日11時6分。
⑪109年3月1日12時24分。
⑫109年3月1日13時48分。
⑬109年3月1日15時23分。
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13車次) 13 鄧翔文 KLD-2859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11分。
②109年1月10日7時31分。
③109年1月10日9時41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16分。
⑤109年1月10日14時40分。
⑥109年1月10日16時45分。
⑦109年1月11日4時52分。
⑧109年1月11日7時4分。
⑨109年1月11日9時29分。
⑩109年1月11日11時13分。
⑪109年1月11日13時1分。
⑫109年1月11日16時41分。
⑬109年1月12日5時17分。
⑭109年1月12日7時59分。
⑮109年1月12日10時16分。
⑯109年1月12日12時48分。
⑰109年1月14日2時9分。
⑱109年1月14日4時32分。
⑲109年1月14日6時48分。
⑳109年1月14日9時28分。
㉑109年1月14日11時27分。
㉒109年1月14日14時21分。
㉓109年1月14日16時17分。
㉔109年1月15日4時10分。
㉕109年1月15日6時12分。
㉖109年1月15日9時10分。
㉗109年1月15日10時53分。
㉘109年1月15日13時14分。
㉙109年1月15日16時。
㉚109年1月15日17時43分。
㉛109年1月16日3時47分。
㉜109年1月16日6時57分。
㉝109年1月16日9時21分。
㉞109年1月16日11時8分。
㉟109年1月16日14時26分。
㊱109年1月16日16時38分。
㊲109年1月17日6時22分。
㊳109年1月17日8時17分。
㊴109年1月17日13時34分。
㊵109年1月18日6時56分。
㊶109年1月18日8時39分。
㊷109年1月18日10時19分。
㊸109年1月18日12時37分。
㊹109年1月18日14時35分。
㊺109年1月18日16時36分。
㊻109年1月19日5時58分。
㊼109年1月19日7時41分。
㊽109年1月19日9時24分。
㊾109年1月19日11時23分。
㊿109年1月19日14時13分。
109年1月19日17時26分。
109年2月7日7時52分。
109年2月7日16時29分。
109年2月8日7時3分。
109年2月8日9時9分。
109年2月8日10時58分。
109年2月8日13時5分。
109年2月8日15時18分。
109年2月8日17時26分。
109年2月9日7時4分。
109年2月9日9時14分。
109年2月9日11時37分。
109年2月9日15時44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7時16分。
②109年2月28日9時28分。
③109年2月28日11時32分。
④109年2月28日13時31分。
⑤109年2月28日15時27分。
⑥109年2月29日5時32分。
⑦109年2月29日7時25分。
⑧109年2月29日9時19分。
⑨109年2月29日10時40分。
⑩109年2月29日13時7分。
⑪109年2月29日15時24分。
⑫109年3月1日5時43分。
⑬109年3月1日9時16分。
⑭109年3月1日10時46分。
⑮109年3月1日12時7分。
⑯109年3月1日13時31分。
⑰109年3月1日14時59分。
⑱109年3月1日16時23分。
⑲109年3月2日5時21分。
⑳109年3月2日12時13分。
㉑109年3月2日14時17分。
㉒109年3月2日16時24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63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2車次) 14 張芳聞 KLA-5317 ⒈ ①109年2月7日8時38分。
②109年2月7日17時16分。
③109年2月8日8時22分。
④109年2月9日7時29分。
⑤109年2月9日10時55分。
⑥109年2月9日15時2分。
⑦109年2月9日17時20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5時31分。
②109年3月2日6時25分。
③109年3月2日9時24分。
④109年3月2日10時57分。
⑤109年3月2日15時12分。
⑥109年3月2日16時37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7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6車次) 15 梁益愷 KLA-6630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54分。
②109年1月10日8時26分。
③109年1月10日10時31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39分。
⑤109年1月11日4時56分。
⑥109年1月11日7時10分。
⑦109年1月11日8時54分。
⑧109年1月11日10時51分。
⑨109年1月11日12時24分。
⑩109年1月11日17時18分。
⑪109年1月12日10時33分。
⑫109年1月14日6時42分。
⑬109年1月14日9時55分。
⑭109年1月14日11時26分。
⑮109年1月14日14時13分。
⑯109年1月14日16時1分。
⑰109年1月15日4時17分。
⑱109年1月15日7時2分。
⑲109年1月15日8時38分。
⑳109年1月15日10時14分。
㉑109年1月15日12時30分。
㉒109年1月16日8時6分。
㉓109年1月16日10時20分。
㉔109年1月16日12時14分。
㉕109年1月16日14時6分。
㉖109年1月16日16時23分。
㉗109年1月17日7時10分。
㉘109年1月17日9時8分。
㉙109年1月17日11時25分。
㉚109年1月17日14時46分。
㉛109年1月17日16時56分。
㉜109年1月18日9時28分。
㉝109年1月18日11時20分。
㉞109年1月18日13時18分。
㉟109年1月18日15時35分。
㊱109年1月18日17時37分。
㊲109年1月19日6時55分。
㊳109年1月19日9時5分。
㊴109年1月19日10時50分。
㊵109年2月7日8時52分。
㊶109年2月7日17時27分。
㊷109年2月8日7時24分。
㊸109年2月9日8時17分。
㊹109年2月9日11時4分。
㊺109年2月9日14時50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8時40分。
②109年2月28日10時18分。
③109年2月28日12時6分。
④109年2月28日15時13分。
⑤109年2月28日17時2分。
⑥109年2月29日6時18分。
⑦109年2月29日9時11分。
⑧109年2月29日10時39分。
⑨109年2月29日12時20分。
⑩109年2月29日14時31分。
⑪109年2月29日16時18分。
⑫109年3月1日5時25分。
⑬109年3月1日7時22分。
⑭109年3月1日9時59分。
⑮109年3月1日11時14分。
⑯109年3月1日14時46分。
⑰109年3月2日7時25分。
⑱109年3月2日9時49分。
⑲109年3月2日11時32分。
⑳109年3月2日14時13分。
㉑109年3月2日15時44分。
㉒109年3月2日17時53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45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2車次) 16 王思諭 KLD-2856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1分。
②109年1月10日7時19分。
③109年1月10日9時19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15分。
⑤109年1月10日13時55分。
⑥109年1月10日16時2分。
⑦109年1月10日17時35分 ⑧109年1月11日4時45分。
⑨109年1月11日7時30分。
⑩109年1月11日9時29分。
⑪109年1月11日12時4分。
⑫109年1月11日14時31分。
⑬109年1月12日11時30分。
⑭109年1月12日13時12分。
⑮109年1月14日2時34分。
⑯109年1月14日5時21分。
⑰109年1月14日10時38分。
⑱109年1月14日13時37分。
⑲109年1月14日16時1分。
⑳109年1月15日6時35分。
㉑109年1月15日9時35分。
㉒109年1月15日11時28分。
㉓109年1月15日13時49分。
㉔109年1月15日15時42分。
㉕109年1月15日17時20分。
㉖109年1月16日8時33分。
㉗109年1月16日10時14分。
㉘109年1月16日12時20分。
㉙109年1月16日14時9分。
㉚109年1月16日16時37分。
㉛109年1月18日6時30分。
㉜109年1月18日8時9分。
㉝109年1月18日9時53分。
㉞109年1月18日11時37分。
㉟109年1月18日14時3分。
㊱109年1月18日16時5分。
㊲109年1月19日9時31分。
㊳109年1月19日11時23分。
㊴109年1月19日14時26分。
㊵109年2月7日7時43分。
㊶109年2月7日15時57分。
㊷109年2月8日6時46分。
㊸109年2月8日9時9分。
㊹109年2月8日10時45分。
㊺109年2月8日12時24分。
㊻109年2月8日15時5分。
㊼109年2月8日17時11分。
㊽109年2月9日6時44分。
㊾109年2月9日10時55分。
㊿109年2月9日14時39分。
109年2月9日16時55分。
⒉ ①109年2月27日14時51分。
②109年2月28日5時53分。
③109年2月28日8時14分。
④109年2月28日10時2分。
⑤109年2月28日12時27分。
⑥109年2月28日14時16分。
⑦109年2月28日15時54分。
⑧109年2月29日5時52分。
⑨109年2月29日8時47分。
⑩109年2月29日10時12分。
⑪109年2月29日12時6分。
⑫109年2月29日13時46分。
⑬109年2月29日15時39分。
⑭109年3月1日5時12分。
⑮109年3月1日7時11分。
⑯109年3月1日9時50分。
⑰109年3月1日11時48分。
⑱109年3月1日15時15分。
⑲109年3月1日16時50分。
⑳109年3月2日8時5分。
㉑109年3月2日9時49分。
㉒109年3月2日11時24分。
㉓109年3月2日14時11分。
㉔109年3月2日16時7分。
㉕109年3月2日17時57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51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5車次) 17 賴欣明 KLA-5095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21分。
②109年1月10日7時36分。
③109年1月10日9時56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8分。
⑤109年1月10日13時40分。
⑥109年1月10日15時26分。
⑦109年1月10日17時9分 ⑧109年1月11日4時50分。
⑨109年1月11日7時31分。
⑩109年1月11日12時4分。
⑪109年1月11日16時46分。
⑫109年1月12日10時33分。
⑬109年1月12日12時24分。
⑭109年1月14日2時18分。
⑮109年1月14日5時6分。
⑯109年1月14日10時38分。
⑰109年1月14日13時58分。
⑱109年1月14日15時54分。
⑲109年1月15日4時10分。
⑳109年1月15日6時54分。
㉑109年1月15日11時27分。
㉒109年1月15日13時23分。
㉓109年1月15日15時26分。
㉔109年1月16日5時16分。
㉕109年1月16日8時41分。
㉖109年1月16日10時43分。
㉗109年1月16日12時45分。
㉘109年1月16日16時37分。
㉙109年1月17日7時38分。
㉚109年1月17日9時38分。
㉛109年1月17日11時45分。
㉜109年1月17日15時13分。
㉝109年1月17日16時57分。
㉞109年1月18日7時42分。
㉟109年1月18日9時29分。
㊱109年1月18日11時27分。
㊲109年1月18日13時28分。
㊳109年1月18日16時27分。
㊴109年1月19日6時22分。
㊵109年1月19日8時24分。
㊶109年1月19日10時8分。
㊷109年1月19日11時55分。
㊸109年1月19日15時9分。
㊹109年1月19日18時。
㊺109年2月7日5時39分。
㊻109年2月7日10時21分。
㊼109年2月8日5時16分。
㊽109年2月8日8時38分。
㊾109年2月8日10時17分。
㊿109年2月8日15時37分。
109年2月9日6時44分。
109年2月9日10時30分。
109年2月9日14時17分。
109年2月9日16時36分。
⒉ ①109年2月27日15時9分。
②109年2月28日4時36分。
③109年2月28日7時4分。
④109年2月28日8時43分。
⑤109年2月28日10時34分。
⑥109年2月28日14時51分。
⑦109年2月28日16時39分。
⑧109年3月2日6時30分。
⑨109年3月2日9時6分。
⑩109年3月2日10時16分。
⑪109年3月2日13時19分。
⑫109年3月2日15時17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54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12車次) 18 邱鎮炎 KLA-5092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42分。
②109年1月10日8時19分。
③109年1月10日10時30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45分。
⑤109年1月10日14時34分。
⑥109年1月10日16時16分。
⑦109年1月10日17時46分 ⑧109年1月11日5時16分。
⑨109年1月11日7時29分。
⑩109年1月11日9時41分。
⑪109年1月11日11時28分。
⑫109年1月11日13時21分。
⑬109年1月11日17時3分。
⑭109年1月12日13時15分。
⑮109年1月14日4時46分。
⑯109年1月14日7時。
⑰109年1月14日9時46分。
⑱109年1月14日11時33分。
⑲109年1月14日14時28分。
⑳109年1月14日16時26分。
㉑109年1月15日4時23分。
㉒109年1月15日7時20分。
㉓109年1月15日9時3分。
㉔109年1月15日11時10分。
㉕109年1月15日12時54分。
㉖109年1月15日14時44分。
㉗109年1月15日16時32分。
㉘109年1月16日4時32分。
㉙109年1月16日8時17分。
㉚109年1月16日10時5分。
㉛109年1月16日12時3分。
㉜109年1月17日6時22分。
㉝109年1月17日8時6分。
㉞109年1月17日10時32分。
㉟109年1月17日13時55分。
㊱109年1月17日16時7分。
㊲109年2月8日12時37分。
㊳109年2月8日15時4分。
㊴109年2月8日16時52分。
㊵109年2月9日10時18分。
㊶109年2月9日12時27分。
㊷109年2月9日16時13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4時20分。
②109年2月28日6時33分。
③109年2月29日10時8分。
④109年2月29日11時39分。
⑤109年2月29日13時10分。
⑥109年2月29日15時44分。
⑦109年3月2日9時58分。
⑧109年3月2日11時31分。
⑨109年3月2日14時14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42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9車次) 19 鄭啟輝 KLA-5575 ⒈ ①109年1月10日5時2分。
②109年1月10日7時20分。
③109年1月10日9時12分。
④109年1月10日12時16分。
⑤109年1月10日14時8分。
⑥109年1月10日15時24分。
⑦109年1月10日17時43分 ⑧109年1月11日7時40分。
⑨109年1月11日9時30分。
⑩109年1月11日12時4分。
⑪109年1月11日16時42分。
⑫109年1月12日10時28分。
⑬109年1月12日12時32分。
⑭109年1月14日2時12分。
⑮109年1月14日5時1分。
⑯109年1月14日11時18分。
⑰109年1月14日14時35分。
⑱109年1月15日6時10分。
⑲109年1月15日9時3分。
⑳109年1月15日10時43分。
㉑109年1月15日13時1分。
㉒109年1月15日14時55分。
㉓109年1月15日16時31分。
㉔109年1月16日8時24分。
㉕109年1月16日10時28分。
㉖109年1月16日12時14分。
㉗109年1月17日8時17分。
㉘109年1月17日11時8分。
㉙109年1月17日14時31分。
㉚109年1月18日6時31分。
㉛109年1月18日8時17分。
㉜109年1月18日10時2分。
㉝109年1月18日11時52分。
㉞109年1月18日13時58分。
㉟109年1月18日15時57分。
㊱109年1月19日7時7分。
㊲109年1月19日9時1分。
㊳109年1月19日10時47分。
㊴109年1月19日13時54分。
㊵109年2月7日9時48分。
㊶109年2月7日18時8分。
㊷109年2月8日8時22分。
㊸109年2月8日10時30分。
㊹109年2月8日12時10分。
㊺109年2月8日14時5分。
㊻109年2月8日16時6分。
⒉ ①109年2月27日14時37分。
②109年2月28日7時36分。
③109年2月28日9時44分。
④109年2月28日12時23分。
⑤109年2月28日15時9分。
⑥109年2月28日17時8分。
⑦109年2月29日7時41分。
⑧109年2月29日9時24分。
⑨109年2月29日11時7分。
⑩109年2月29日13時5分。
⑪109年2月29日15時31分。
⑫109年3月1日4時51分。
⑬109年3月1日6時38分。
⑭109年3月1日9時39分。
⑮109年3月1日10時52分。
⑯109年3月1日12時26分。
⑰109年3月1日13時51分。
⑱109年3月1日15時13分。
⑲109年3月2日7時55分。
⑳109年3月2日9時36分。
㉑109年3月2日11時16分。
㉒109年3月2日14時。
㉓109年3月2日15時33分。
㉔109年3月2日17時17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46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4車次) 20 吳金昌 KLD-2860 ⒈ ①109年1月10日7時20分。
②109年1月10日9時29分。
③109年1月10日12時31分。
④109年1月10日14時56分。
⑤109年1月10日16時56分。
⑥109年1月11日7時57分。
⑦109年1月11日9時43分 ⑧109年1月11日11時39分。
⑨109年1月11日13時31分。
⑩109年1月11日16時41分。
⑪109年1月12日7時31分。
⑫109年1月12日9時15分。
⑬109年1月12日11時26分。
⑭109年1月12日13時35分。
⑮109年1月14日9時38分。
⑯109年1月14日13時28分。
⑰109年1月14日15時31分。
⑱109年1月14日17時10分。
⑲109年1月15日7時51分。
⑳109年1月15日9時41分。
㉑109年1月15日11時29分。
㉒109年1月15日13時36分。
㉓109年1月15日15時41分。
㉔109年1月16日7時55分。
㉕109年1月16日10時16分。
㉖109年1月16日12時21分。
㉗109年1月16日15時14分。
㉘109年1月16日17時1分。
㉙109年1月17日8時3分。
㉚109年1月17日10時24分。
㉛109年1月17日13時34分。
㉜109年1月18日9時。
㉝109年1月18日11時11分。
㉞109年1月18日13時8分。
㉟109年1月18日15時5分。
㊱109年1月18日17時16分。
㊲109年1月19日7時18分。
㊳109年1月19日9時13分。
㊴109年1月19日10時58分。
㊵109年1月19日13時48分。
㊶109年1月19日17時4分。
㊷109年2月7日10時29分。
㊸109年2月8日8時7分。
㊹109年2月8日9時59分。
㊺109年2月8日11時43分。
㊻109年2月8日14時17分。
㊼109年2月8日17時11分。
㊽109年2月9日7時46分。
㊾109年2月9日10時18分。
㊿109年2月9日12時28分。
109年2月9日16時7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3時49分。
②109年2月28日7時35分。
③109年2月28日9時18分。
④109年2月28日11時12分。
⑤109年2月28日14時41分。
⑥109年2月28日16時10分。
⑦109年2月29日6時28分。
⑧109年2月29日8時24分。
⑨109年2月29日9時57分。
⑩109年2月29日11時32分。
⑪109年2月29日14時19分。
⑫109年2月29日16時38分。
⑬109年3月1日7時32分。
⑭109年3月1日10時38分。
⑮109年3月1日11時54分。
⑯109年3月1日13時15分。
⑰109年3月1日14時34分。
⑱109年3月1日15時58分。
⑲109年3月2日6時36分。
⑳109年3月2日9時29分。
㉑109年3月2日10時58分。
㉒109年3月2日12時34分。
㉓109年3月2日15時18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51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3車次) 21 郭銘修 KLA-5091 ⒈ ①109年1月10日8時49分。
②109年1月10日11時41分。
③109年1月10日13時18分。
④109年1月10日14時48分。
⑤109年1月10日17時29分。
⑥109年1月11日6時18分。
⑦109年1月11日8時11分。
⑧109年1月11日10時7分。
⑨109年1月11日12時。
⑩109年1月11日13時57分。
⑪109年1月11日17時34分。
⑫109年1月12日6時18分。
⑬109年1月12日8時46分。
⑭109年1月12日10時44分。
⑮109年1月12日12時36分。
⑯109年1月14日3時3分。
⑰109年1月14日5時44分。
⑱109年1月14日7時56分。
⑲109年1月14日10時22分。
⑳109年1月14日13時37分。
㉑109年1月14日15時32分。
㉒109年1月14日17時28分。
㉓109年1月15日6時42分。
㉔109年1月15日8時37分。
㉕109年1月15日10時31分。
㉖109年1月15日12時21分。
㉗109年1月15日14時7分。
㉘109年1月15日16時8分。
㉙109年1月15日17時52分。
㉚109年1月16日9時21分。
㉛109年1月16日11時8分。
㉜109年1月16日13時13分。
㉝109年1月16日15時58分。
㉞109年1月16日17時58分。
㉟109年1月17日8時12分。
㊱109年1月17日10時39分。
㊲109年1月17日14時11分。
㊳109年1月17日17時38分。
㊴109年1月18日8時42分。
㊵109年1月18日10時32分。
㊶109年1月18日12時28分。
㊷109年1月18日14時45分。
㊸109年1月18日16時49分。
㊹109年1月19日6時42分。
㊺109年1月19日8時50分。
㊻109年1月19日10時30分。
㊼109年1月19日12時47分。
㊽109年1月19日16時24分。
㊾109年2月7日9時30分。
㊿109年2月7日17時45分。
109年2月8日8時6分。
109年2月8日10時30分。
109年2月8日12時10分。
109年2月8日13時49分。
109年2月8日15時52分。
109年2月8日17時48分。
109年2月9日7時46分。
109年2月9日10時46分。
109年2月9日14時39分。
109年2月9日16時44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7時58分。
②109年2月28日9時48分。
③109年2月28日11時20分。
④109年2月28日13時4分。
⑤109年2月28日14時47分。
⑥109年2月28日16時12分。
⑦109年2月29日6時49分。
⑧109年2月29日9時36分。
⑨109年2月29日11時16分。
⑩109年2月29日12時47分。
⑪109年2月29日14時24分。
⑫109年2月29日16時7分。
⑬109年3月1日6時55分。
⑭109年3月1日9時44分。
⑮109年3月1日10時54分。
⑯109年3月1日12時8分。
⑰109年3月1日13時31分。
⑱109年3月1日15時7分。
⑲109年3月1日16時44分。
⑳109年3月2日6時42分。
㉑109年3月2日9時14分。
㉒109年3月2日10時23分。
㉓109年3月2日12時6分。
㉔109年3月2日13時34分。
㉕109年3月2日15時。
㉖109年3月2日16時30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60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6車次) 22 周世彬 KLA-6632 ⒈ ①109年1月16日12時53分。
②109年1月16日15時59分。
③109年1月17日7時26分。
④109年1月17日9時55分。
⑤109年1月17日13時6分。
⑥109年1月17日15時50分。
⑦109年1月17日17時52分。
⑧109年1月18日9時22分。
⑨109年1月19日5時58分。
⑩109年2月7日9時39分。
⑪109年2月8日7時25分。
⑫109年2月8日10時17分。
⑬109年2月8日12時9分。
⑭109年2月8日14時17分。
⑮109年2月8日16時52分。
⑯109年2月9日9時47分。
⑰109年2月9日12時8分。
⑱109年2月9日16時2分。
⒉ ①109年2月27日15時51分。
②109年2月28日4時37分。
③109年2月28日7時8分。
④109年2月28日9時11分。
⑤109年2月28日10時57分。
⑥109年2月28日12時46分。
⑦109年2月28日16時28分。
⑧109年2月29日5時53分。
⑨109年2月29日8時53分。
⑩109年2月29日10時21分。
⑪109年2月29日12時9分。
⑫109年3月1日5時56分。
⑬109年3月1日9時23分。
⑭109年3月1日10時38分。
⑮109年3月1日11時57分。
⑯109年3月1日13時19分。
⑰109年3月1日14時43分。
⑱109年3月2日6時32分。
⑲109年3月2日9時11分。
⑳109年3月2日10時20分。
㉑109年3月2日12時2分。
㉒109年3月2日14時16分。
㉓109年3月2日16時10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18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23車次) 23 劉昆樺 KLD-2855 ⒈ ①109年1月10日6時6分。
②109年1月10日9時6分。
③109年1月10日11時58分。
④109年1月10日13時29分。
⑤109年1月10日15時11分。
⑥109年1月10日16時53分。
⑦109年1月11日6時36分。
⑧109年1月11日8時33分。
⑨109年1月11日10時16分。
⑩109年1月11日12時15分。
⑪109年1月11日14時1分。
⑫109年1月11日17時33分。
⑬109年1月12日8時48分。
⑭109年1月12日12時15分。
⑮109年1月14日6時18分。
⑯109年1月14日9時28分。
⑰109年1月14日11時19分。
⑱109年1月14日14時44分。
⑲109年1月14日16時42分。
⑳109年1月15日7時59分。
㉑109年1月15日9時54分。
㉒109年1月15日11時43分。
㉓109年1月15日13時34分。
㉔109年1月15日15時32分。
㉕109年1月15日17時19分。
㉖109年1月16日9時12分。
㉗109年1月16日10時58分。
㉘109年1月16日12時44分。
㉙109年1月16日15時38分。
㉚109年1月16日17時28分。
㉛109年1月17日7時47分。
㉜109年1月17日10時16分。
㉝109年1月17日12時23分。
㉞109年1月17日15時19分。
㉟109年1月17日17時16分。
㊱109年1月18日8時19分。
㊲109年1月18日10時8分。
㊳109年1月18日12時11分。
㊴109年1月18日14時25分。
㊵109年1月18日16時29分。
㊶109年1月19日6時57分。
㊷109年1月19日8時51分。
㊸109年1月19日10時30分。
㊹109年1月19日12時52分。
㊺109年1月19日16時32分。
㊻109年2月7日8時。
㊼109年2月7日17時。
㊽109年2月8日10時58分。
㊾109年2月8日12時50分。
㊿109年2月8日15時5分。
109年2月8日17時11分。
109年2月9日8時5分。
109年2月9日11時25分。
109年2月9日15時44分。
⒉ ①109年2月27日14時11分。
②109年2月27日16時25分。
③109年2月28日7時15分。
④109年2月28日8時53分。
⑤109年2月28日10時25分。
⑥109年2月28日11時58分。
⑦109年2月28日13時39分。
⑧109年2月28日15時18分。
⑨109年3月1日15時7分。
⑩109年3月1日16時36分。
⑪109年3月2日7時40分。
⑫109年3月2日14時31分。
⑬109年3月2日15時57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54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13車次) 24 高資凱 LAD-315 ⒈ ①109年1月10日7時4分。
②109年1月14日4時24分。
③109年1月14日7時。
④109年1月14日10時1分。
⑤109年1月14日14時20分。
⑥109年1月14日16時17分。
⑦109年1月15日8時5分。
⑧109年1月15日10時5分。
⑨109年1月15日12時38分。
⑩109年1月15日14時16分。
⑪109年1月15日16時7分。
⑫109年1月16日4時11分。
⑬109年1月16日7時27分。
⑭109年1月16日9時33分。
⑮109年1月16日11時17分。
⑯109年1月16日13時19分。
⑰109年1月16日16時23分。
⑱109年1月17日7時46分。
⑲109年1月17日10時39分。
⑳109年1月17日14時11分。
㉑109年1月17日16時7分。
㉒109年1月18日8時8分。
㉓109年1月18日9時53分。
㉔109年1月18日11時46分。
㉕109年1月18日13時49分。
㉖109年1月18日15時56分。
㉗109年1月19日6時42分。
㉘109年1月19日8時36分。
㉙109年1月19日10時19分。
㉚109年1月19日12時12分。
㉛109年1月19日15時19分。
㉜109年2月7日8時38分。
㉝109年2月7日12時1分。
㉞109年2月8日8時22分。
㉟109年2月9日7時29分。
㊱109年2月9日11時5分。
㊲109年2月9日14時53分。
㊳109年2月9日17時55分。
⒉ ①109年2月28日5時14分。
②109年2月28日8時28分。
③109年2月28日9時42分。
④109年2月28日14時40分。
⑤109年2月28日16時34分。
⒈和美街58號。
(共38車次) ⒉和美街49號停車場前。
(共5車次)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禾昇交通公司司機名冊 1包 辰○○所有 2 總行營造與萬威交通公司工程合約 1包 吳賜陸所有 3 禾昇公司12月司機薪資月報表 1包 辰○○所有 4 禾昇交通公司108 年請款單 1包 5 雪梨灣工程工地出土車輛管制表 1件 D○○所有 6 總行營造公司工程合約 1件 戊○○所有 7 萬威交通公司工程合約書 1包 8 土石流向證明( 蘭陽溪砂石場) 1件 呂彥宏所有 9 運土憑證 1件 10 禾昇交通公司日報表 1件 辰○○所有 11 禾昇有限公司土尾單、過磅單 1件 12 寄帳本 1本 13 試算表 1件 14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1件 15 蘭陽溪至汐止亞泥簽收單 1件 16 禾昇吉吉勝明細表、石牌米數、應收款明細 1件 17 罰單(未繳) 1件 18 罰單(已繳) 1件 19 行車紀錄器(大餅) 1包 20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L○○所有 21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已發還劉安琪) 22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辰○○所有 23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巳○○所有 2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戌○○所有 25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D○○所有 26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I○○所有 27 挖土機操縱電腦 1個 B○○所有 28 挖土機操縱IC板 1個 29 監視器設備主機 1台 蘭陽溪土石棄置場:呂彥宏所有 30 監視器設備主機 1台 雪梨灣工程:D○○所有 31 監視器設備螢幕 1個 32 隨身碟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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