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訴,289,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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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被告甲○○於本院111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時坦認供述:「【對於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追加起訴書。

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都認罪。

三、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

四、我跟被害人達成調解,調解條件都已經履行完畢,被害人也說要原諒我。」

、「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請從輕量刑,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我會後悔,不會再犯。」

等語明確,並有上開本院111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瑞芳礦工醫院乙種診斷書(乙○○)、監視器畫面擷圖:甲○○等3 人駕駛AXC-7260自小客車行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卷,第47頁、第49至52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856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杜劭倫、張詠翔)、本院111年10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告訴人乙○○有確實收到被告甲○○匯款之1萬元、撤回告訴聲請狀(告訴人乙○○)各1件在卷可徵【見本院111年訴字第289號卷,第31至39頁、第53頁、第57頁】,復經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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