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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賓
義務辯護人 莊馨旻律師
被 告 林椀慧
選任辯護人 陳明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29號、111年度偵字第6211號、111年度偵字第6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朱俊賓、林椀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2月21日宣判,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24日就同一案件,以111度偵字第8449、8451、8452、8509、5480號移送併辦,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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