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偉福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6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偉福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然被告於110年11月15日偵詢時供述:「(是否坦承涉嫌傷害?)坦承」等語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67號卷第72頁】,亦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111年5月4日準備程序時陳述:「本件事證明確,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
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與證人即告訴人簡瑞瑤於110年9月10日警詢、110年11月10日偵詢、111年1月11日偵訊時之指證述情節亦大致吻合【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67號卷第11至13頁、第61至64頁、第77至78頁、第107頁】,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害人傷勢、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簡瑞瑤)、基隆市政府110 年10月27日基府社工貳字第1100251063號函及其附件: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列管暨執行概況表、簡瑞瑤提供與被告LINE群組對話內容擷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 年度家護字第426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詠欣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簡瑞瑤)、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檢查照片等在卷可徵【見同上偵字第6667號卷第15至19頁、第21至25頁、第45至56頁、第65頁、第79至83頁、第93頁、第95至97頁、第101頁】。
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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