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重訴,5,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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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丞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張立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丞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正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楊炎山等人之供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鑑定書、扣案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基隆長庚紀念醫院X光片影像資料等,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之虞為人之本性,且本案扣案的海洛因11顆,重量達600克,侵害治安法益甚鉅,且本案係自國外運輸方式入境,對於出境國外的方式有安排的門路,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另有共犯尚未到案,有串證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當庭裁定羈押,並自111年9月2日起予以執行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行屆滿(屆滿日期:111年12月1日),經本院訊問被告,並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暨核閱全案卷證,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繼續羈押,顯難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另被告雖表示:希望能交保,以盡對罹癌父親最後孝道等語,然本件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已如前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是為確保將來訴訟、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從而,被告所為上開交保之聲請,礙難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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