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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劉○詠 (年籍資料詳卷)
陳○貞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蘇秋雅
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
上1人代表人
兼 被 告 張文賢
被 告 涂淑芳
上列被告蘇秋雅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秋雅因本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其及其雇用人即被告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該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張文賢、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涂淑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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