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金訴,134,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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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芳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23號、110年度偵字第83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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