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晏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晏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