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亞哲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律師
黃昱傑律師
被 告 連麒涵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吳呈炫律師
鄭哲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77號、111年度偵字第705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747號、112年度蒞追字第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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