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佩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鄒佩恩自民國108年12月30日前不詳時間,加入熊矩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熊哥」、「喜」、「平凡人生」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收取提款車手所提領之款項後再轉交給上游,即擔任俗稱之「收水」之工作。
被告明知所加入前開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且其所擔任收取及轉交款項之工作,將使所屬詐欺集團得以掩飾資金來源及去向之相關事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向梁秋惠(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詐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金融卡1張及金融卡密碼以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後,復由不知情之陳雨君(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往領取裝有本案郵局帳戶金融卡之包裹,並交付給擔任俗稱「提款車手」之熊矩佳。
嗣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佯裝為告訴人張正德友人「阿麗」,於109年1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起,陸續撥打告訴人電話,謊稱需借錢急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月6日下午1時3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後,熊矩佳即依「熊」指示,持本案郵局帳戶金融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計提領贓款18萬元得手,並從中抽取「熊哥」所允諾報酬2,000元後,再依指示將此部分款項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陸續交予被告,被告亦於抽取「熊哥」所允諾之報酬後,將剩餘贓款攜至「熊哥」指定處所,將款項轉交予施蘊蘊(另案偵辦中),以此方式參與並分擔「熊哥」等人之詐欺犯行,並以此製造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者難以查獲該犯罪所得實質流向,達到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
嗣於109年1月10日13時許,熊矩佳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鐏賢門市」旁,因行跡可疑遭警盤查,經熊矩佳同意搜索,在其身上查扣多張金融卡,復經熊矩佳配合,於同日16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查獲被告,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明定。
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事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前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181號、第25091號、第32212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11月30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23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揭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經核前案關於告訴人張正德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相同,為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1年1月27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27日基檢貞謙110偵4346字第1119002433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頁)。
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判,本院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1 109年1月6日下午2時22分許 新北市○○區○○○ 道○段00號附近之自 動提款機 本案郵局帳戶 6萬元 109年1月6日下午2時26分後某時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美廉社 2 109年1月6日下午2時24分許 新北市○○區○○○ 道○段00號附近之自 動提款機 本案郵局帳戶 6萬元 3 109年1月6日下午2時26分許 新北市○○區○○○ 道○段00號附近之自 動提款機 本案郵局帳戶 3萬元 4 109年1月7日上午9時52分許 臺北市○○區○○○ 路000號附近之自動提款機 本案郵局帳戶 3萬元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