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瑋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0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71號、第472號、第473號、第474號、第475號、第476號、第477號、第478號、第479號、第480號、第481號、第482號、第483號、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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