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定璿
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96號、第2869號、第3391號、第3892號、第4116號、第4180號、第4377號、第4463號、第4743號、第4751號、第5288號、第6632號、第6640號、第6641號、第6776號、第7122號、第7125號、第7921號、第85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就被告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
、三、六所載全部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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