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附民,125,2022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李泰隆

被 告 汪季軻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91號),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9號公然侮辱案件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汪季軻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91號),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9號公然侮辱案件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而被告於本院111年5月4日審判程序坦認供述:我認罪,上次開庭後,我有打電話給告訴人,他只說把法律程序走完,就沒有再說其他,我有拜託退休長官跟他溝通,都沒得到回應,我怪我第一時間情緒沒有處理好,我很後悔,我有請長官來協調幫忙,我也親自打電話給告訴人,但是告訴人都不願意談,所以我也沒有辦法,請從輕量刑,請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請給我緩刑宣告等語明確【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9號卷第56至57頁】,並有本院111年5月4日審判筆錄、告訴人李泰隆111年3月24日刑事陳述狀(無調解意願)各1件【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9號卷第35頁、第51至57頁】在卷可稽。

因此,告訴人無調解意願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請求被告賠償臺幣參拾萬元許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中,並非被告不想解決糾紛,實係解鈴尚需繫鈴人,職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