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附民,166,2022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傅美鳳
被 告 林燦燃

上列被告林燦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0號),經原告傅美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