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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王淑珍
被 告 簡炳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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