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附民,19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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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王咨勻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被 告 張士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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