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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張長耶星慶
被 告 江祥勤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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