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附民,278,2022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金士筠
被 告 廖建華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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