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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附民原告 詹朝欽
附民被告 余東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附民字第33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品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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