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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陳文琪
被 告 蕭棋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蕭棋蔚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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