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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附民原告 陳○儒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耀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附民被告 陳俊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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