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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劉嘉習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曾繁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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