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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詹維正
被 告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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