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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吳翊萍 住苗栗縣○○市○○街00號 被
告 張茹茵 住基隆市○○區○○○路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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