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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 告 林美貞
被 告 涂建豐 (原名涂旭文)
王乙涵 (原名王淑蕙)
王淑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之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2號),業經本院就原告被害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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