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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625號
原 告 羅企斐
鄭美麗
吳玟橞
被 告 葉鎧賢
廖柏樺
王肇亨
徐偉翔
劉力萌
謝承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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