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附民,645,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 告 周肇基

被 告 蔡金賢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3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金賢因竊盜案件,經原告周肇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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