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附民,651,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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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51號
原 告 林盈琇

被 告 施凱文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0樓(送達址)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0、401、402、403號、111年度偵字第2919號、111年度偵字第3186號、111年度偵字第3292號),暨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32號、111年度偵字第4887號、111年度偵字第6141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認上開起訴犯行及移送併辨犯行【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3號】,嗣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附民字第65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施凱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400、401、402、403號、111年度偵字第2919號、111年度偵字第3186號、111年度偵字第3292號案件提起公訴,與其裁判上一罪之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4732號、111年度偵字第4887號、111年度偵字第6141號案件移送併辨,嗣被告於本院111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及上開併辦意旨書。

二、對於起訴書及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

三、我沒有收到任何報酬。

四、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

五、我今日有當庭收到111年度附民字第489號、第490號、第491號、第513號、第65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繕本各1 件,我現在沒有能力賠償告訴人。

我現在另案在執行中,一個月有期徒刑,大約12月20日會出所,..,六、我另有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但尚未確定,是否會接續執行,我不清楚。」

、「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等語明確綦詳,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龍湘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7715號函及其附件: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施凱文、匯款人龍湘婷)、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路派出所詐騙案件照片檔:「林書斌」臉書首頁、與「林斌」Messenger 群組對話截圖、LINE群組對話截圖、澳門美高梅有限公司申請書、電子發票、匯豐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詐騙廣告彩色圖片、被告施凱文與「業務經理」Messenger 群組對話內容截圖【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3號卷,第15至59頁、第63至73頁、第103頁、第105至115頁、第157頁、第159至17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9825號函及其附件: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馮國豪)、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馮國豪提供LINE群組對話內容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宋佳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宋佳璇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台中銀行存摺封面截圖、臺幣單筆轉帳明細截圖、與「陳家豪」LINE群組對話截圖【見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1585號卷,第19至27頁、第35至36頁、第39至51頁、第53至79頁、第87至88頁、第91至101頁、第103至107頁】,被告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人何郁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何郁茹遭詐欺案照片黏貼紀錄:何郁茹提供LINE群組對話內容截圖、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1765號卷,第13至21頁、第33至55頁、第77至83頁、第57至67頁】,被告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人胡天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胡天華、石清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胡天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胡天華、收款人施凱文)、告訴人胡天華手機畫面截圖:投資平台網頁、交易紀錄、LINE群組對話內容【見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2245號卷,第13至21頁、第35至43頁、第45頁、第53至95頁、第103至10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955號函及其附件: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葉淑娟)、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關係人施凱文)、被害人葉淑娟提供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入施凱文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淑娟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葉淑娟手機畫面翻拍照片(LINE、Messenger群組對話內容)【見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2919號卷,第27至35頁、第37至41頁、第59至63頁、第44至49頁、第51至5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2928號函及其附件: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宋佳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3186號卷,第13至23頁、第32至38頁、第45至4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8406號函及其附件: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林鈺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鈺瀞提供中信匯款時間、新北市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刑案照黏貼紀錄表:匯款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及截圖、LINE群組對話內容截圖、林鈺瀞遊戲帳號截圖、臉書及IG帳號截圖【見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3292號卷,第21至37頁、第43至55頁、第57頁、第59至67頁】【上開均係起訴案件之書證】,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林靜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林靜宜提供臺幣活存明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ATM轉帳客戶交易明細表(匯入施凱文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1月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8140號函及其附件: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見併辦案件即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4732號卷,第21至27頁、第29至35頁、第59至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張語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施凱文、匯款人張語桑)、刑案現場照片:告訴人張語桑提供網路遊戲APP 截圖、LINE群組對話內容截圖、告訴人朱琪馨匯款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人朱琪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朱琪馨提供匯款紀錄筆記、LINE群組對話內容截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2444號函及其附件: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見併辦案件即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23至51頁、第55頁、第59至79頁、第99至107頁、第109至193 頁、第211至215頁、第199至209頁、第219至24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林盈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955號函及附件: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告訴人林盈秀提供LINE群組對話內容擷圖【見併辦案件即同上署111年度偵字第6141號卷,第31至39頁、第41至91頁、第93至103頁】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 年7月4日基檢貞良111偵4732字第1119016244號函及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32號併辦意旨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1日基檢貞良111偵4887字第1119017396號函及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87號併辦意旨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0516號函及附件:被告施凱文帳戶資料(戶名施凱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3號卷,卷一,第35至39頁、第55至59頁、第135 至294頁】。

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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