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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34號
附民原告 王文章
附民被告 江四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該案固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
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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