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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附民原告 王保華
附民被告 余佑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111年度金訴字第341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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