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交易,12,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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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邦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邦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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