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交訴,8,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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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仁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樓(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78號、第279號),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8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2月21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仁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8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2月21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有跟辯護人研究過。

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我承認本件犯罪。

三、本件調解成立,我會依約履行調解條件。

四、(被告起立向告訴人等鞠躬致歉)」等語明確【見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8號卷第62頁】,核與其辯護人亦辯稱:「一、被告採認罪答辯。

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現在已經達成和解,請鈞院對被告為緩刑宣告。

三、本件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等語情節亦大致相符【見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8號卷第62頁】,並有本院112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陳德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AS-053、車主:蔡俊南)、證號查詢汽車車籍、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1年5月13日診斷證明書(蔡俊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全景、DS-2809 汽車車損、AS-053重機車損)、監視器照片黏貼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1 年5 月6 日長庚院基字第1110550103號函及附件(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陳德仁)、被害人蔡俊南酒精測定濃度檢驗結果、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被害人蔡俊南出院病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轄內蔡俊南死亡相驗照片【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2號卷第13頁、第25至27頁、第31頁、第33至101頁、第103至123頁、第125至155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13日相驗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蔡俊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相字第175號)含相驗照片【見同上署111年度相字第175號卷第17頁、第139頁、第149 頁、第155至202頁】,新北市萬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陳德仁、蔡俊強)、被告111年10月26日陳報狀(被告已償還200多萬元)、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1年12月6 日新北裁鑑字第1115587383號函及附件: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被告陳德仁為肇事主因,被害人蔡俊南為肇事次因等在卷可徵【見同上署111年度調偵字第278號卷第5頁、第19頁、第35至39頁】。

職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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