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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陳惠玲
陳惠美
陳惠娟
被 告 安珈緯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安珈緯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陳惠玲、陳惠美、陳惠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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