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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蕭旭凱
被 告 林昭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昭儀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33號),經原告蕭旭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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