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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附民原告 林欣蕙
附民被告 黃士愷
黃士愷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交簡字第3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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