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邱麒麟
被 告 王笠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交簡字132號過失傷害案件(由112年度交易字第57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