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交附民,80,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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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陳威龍
被 告 連郭秀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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